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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

来源:青海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6 14:49    编辑:朵海平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记者 朵海平 报道)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省文化旅游厅、省社会科学院等五部门共同制定和印发《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我省现行哲社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是在1986年国家专技职务聘任制基础上逐步完善形成的,30多年来,在激励人才、提升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我省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逐步完善了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职称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不足和问题,例如:职称制度评价标准单一、评聘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符合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的职称制度,为加快我省新型智库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此次改革涉及人员包括全省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党校、党性教育基地)从事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同时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教学任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间智库、自由职业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优化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推进放管服改革等内容。在优化评价标准方面,根据职业属性和不同岗位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特点,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不搞“一刀切”。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通过采取个人总结、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在促进人才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方面,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须在核定的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申报职称;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在推进放管服改革方面,对管理科学规范、具备条件的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同时,建立科学的事中事后监督惩戒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实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推行诚信承诺、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确保“放权松绑”与“强化监管”的科学统一。

  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史弘展介绍,职称改革后,取得职称资格的人员将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改变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同时,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要求各用人主体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竞聘和岗位动态管理机制,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尾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破解中高级岗位人员固化、年轻优秀人才上升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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