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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中级法院公布5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来源:青海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1 17:08    编辑:李娜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记者 包拓业 报道) 12月11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5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因此,西宁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采取了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刑罚威慑下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及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一、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北民大初字第1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宋某某返还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号为10377“斗山DL505型”装载机一台;如不能返还,则给付剩余车款287300元、违约金18042元、车辆使用费60000元,共计365342元。判决生效后,因宋某某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及时向宋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宋某某未按期如实申报财产且仍拒不履行。2013年7月1日,法院决定依法对宋某某予以十五日拘留,处罚当日,宋某某便与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当年7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车款50000元,8月30日给付30000元,9月30日给付70000元,10月30日给付50000元,11月30日给付50000元,12月30日付清余款。然而,被执行人宋某某于2013年7月1日、11月26日共向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款1000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更是更换手机号码规避执行。另查明,2015年3月,青海省某市某区在征用某砂石材料有限公司土地时,与宋某某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3月24日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将1710867元征地补偿款打入宋某某个人账户,宋某某于当日以转账、提现的方式将1710000元转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将上述宋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于2016年4月25日向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砂石材料有限公司与宋某某存在明显的财产混同,宋某某得到1710867元征地补偿款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在获得大额征地补偿款,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明显混同情况下,理应积极将补偿物用于偿还诉讼债务,但其却将1710000元补偿款以转账、提现的方式转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审理期间偿清了债务及利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6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就张某与被告人姜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姜某某偿还张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1512元。判决生效后,姜某某未如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张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28日,法院向被告人姜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谈话中,姜某某提交15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汇票兑现后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但姜某某将承兑汇票兑现后并未完全履行对张某的还款义务,并更换联系方式,离开本市,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为对姜某某之拒执行为以严厉惩戒,执行法院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10日在大连火车站将姜某某抓获,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向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将15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兑现后具备履行能力,却选择逃离本市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还清对张某的所有欠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姜某某违反执行中的承诺,在兑现15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后,携款逃离本市并更换联系方式,拒不执行,藐视司法,涉案金额较大,符合“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将姜某某捉拿归案,并予以公开宣判、定罪量刑,有力打击了拒执犯罪的嚣张气焰,促使姜某某偿清了对张某的所有欠款,在社会上起到很好的惩治与警示效果。

  三、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周某与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该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周某未履行返还金钱义务,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法院又多次敦促,但周某均拒不履行且于2017年4月10日,将个人名下位于西宁市城北区的一套住房以42.5万元变卖,随后隐匿行踪,所得房款始终未用于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执行法院以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17日将周某抓获归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周某将个人名下房屋以42.5万元变卖后,明显具备了履行能力,但其却隐匿行踪、并在执行法院多次敦促下仍擅自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符合“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对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司法确认债务情况下,被执行人擅自将其财产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投资、扩大再生产等“拒执行为”的有力震慑。

  四、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1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高某于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合计2905773.6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未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10月23日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高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既不履行义务也不申报财产,还将第三人交付的15万元钱款转移到其儿子名下。

  执行法院遂将高某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高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高某在执行中收到到期债权15万元,在具备履行能力情况下,仍拒不执行,甚至将钱款转移至他人名下,逃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拘役三个月,罪当其罚。该案再次印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挑战法律底线的违法犯罪行为,都终将难逃刑罚的制裁。尊重司法、重信守诺,才是每个公民应当自觉遵循的良好风尚。

  五、西宁某劳务有限公司、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青海某商贸公司与被告西宁某劳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因两被告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青海某商贸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法裁定对本案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法院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西宁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公开进行拍卖,57万元拍得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因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

  2020年11月,申请执行人青海某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反映:被执行人西宁某劳务公司曾在2018年5月18日与江苏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履行中,该公司分三次共向被执行人西宁某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劳务款共计63万元,上述钱款全部直接汇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妻妹名下,躲避法院查控、规避执行。同年10月19日,江苏某公司又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账户直接汇入工程款160万元,陈某某隐瞒该笔钱款,并始终拒绝向法院如实申报,抗拒执行。

  为严惩被执行人的上述拒执犯罪行为,2020年11月9日,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西宁某劳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12月7日,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与此同时,我们也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如果公安机关六十日内没有立案,申请人可以依法以自诉的形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将执行中所得部分钱款转至他人名下躲避法院查控,同时,将剩余钱款进行转移、拒不申报,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主观故意,符合“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罪要件,执行法院已及时将案涉犯罪线索移送公安。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以自诉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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