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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钱”监管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刘瑜    发布时间:2021-04-09 07:18    编辑:田才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近日,记者从西宁市医疗保障局获悉,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医疗保障系统首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实施标志我国医疗保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时代来了。

  据了解,《条例》共计50条,包括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大方面,对基金使用中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任、义务以及权利都作了明确规定,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从此有法可依,对我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规定:“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条例》针对不同违法主体、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给予处分。对定点医药机构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罚款;对定点医药机构骗保的,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限制从业、处分。个人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罚款。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

  据介绍,《条例》的颁布是当前基金监管的迫切需要,填补了我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的空白,对医保法治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市医疗保障局正在集中学习《条例》,持续开展宣传贯彻工作。下一步,市医疗保障局将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系统、医保经办机构、两定医药机构及全社会掀起学习宣传热潮,做到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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