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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来源:青海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0 16:11    编辑:张启杰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记者 包拓业 报道) 4月2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司法救助有关情况,并发布4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采取救助的一种救济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和体系是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之一,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以人民为中心,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障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案例一:附带民事原告人牛某某等三人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救助案

  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等五人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西宁中院分别判处不同刑罚,并判决五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本案被害人的亲属牛某某等三人经济损失214417元。

  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害人生前为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其母亲去世,父亲年迈无劳动能力,妻子在外打工以维持一家人生计,孩子未成年仍在上学,现家庭生活极为困难。强制执行程序中发现各被告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正在服刑中的被告人亦不具备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条件。鉴于以上实际情况,西宁中院认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合法定救助条件,告知申请司法救助,并及时报省法院审批,省法院最终决定给予申请人全额救助。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不仅无法弥补被害人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且加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本案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死亡,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帮助他们摆脱困境,体现司法救助救急、救难、救危、救困的社会功能,彰显了党和人民法院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案例二:周某申请民事侵权司法救助案

  马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车辆在西宁市某区某路大转盘东侧人行横道上超速行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周某撞伤,致其七级伤残。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决马某某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等74464.4元。执行中城西法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马某某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家中6口人,因家中人口多,父母妻子均体弱多病,无法从事体力劳动,故全家进城租房仅靠马某某打工维持生活。而申请执行人周某是外省人员,家境贫寒,在西宁靠打零工为生。执行中马某某承诺每年年底前给付周某赔偿款3000元,但周某仅靠每年的3000元无法维系正常的生活。

  城西法院经研究认为周某受到侵害造成残疾,生活陷入困难,马某某遂虽按照约定分期支付赔偿,但支付周期长、数额短,周某眼前面对的生活困境无法解决,符合法定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周某司法救助金30000元。马某某后续仍应继续支付剩余赔偿款及司法救助部分。

  典型意义:本案中周某受生活所迫早早外出打工维持生计,又因车祸致残,导致生活陷入困难。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微弱,无法解决周某的生计。为有效缓解周某的生活困难,为其提供合适的司法救助,帮助其暂渡难关,也让其本人和家庭体会到司法温暖。

  案例三:宋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大通县人民法院受理宋某某与青海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判决青海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宋某某双倍工资差额、未付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共计54368.54元。后宋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此案过程中,因青海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原址无人,只有部分设备,且设备权属不明,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该案案款无法执行到位。为此,大通法院执行干警主动前往宋某某家中调查了解,得知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有两位无劳动能力的老人需赡养,家庭月收入不足2000元。该院经研究认为宋某某符合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宋某某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宋某某获得胜诉判决后,因生效法律文书长时间执行不到位,情绪波动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本着严格审查、适当救助的原则,做到合理、公平救助,解决宋某某的实际生活困难,彰显了司法关怀。

  案例四:32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民事纠纷司法救助案

  2020年以来,受疫情的影响,我市不少中小微型企业受到重创,经营不善,为此拖欠员工工资,给一些进城务工人员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难。青海某酒店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沈某等32人工资,沈某等32人依法向城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过调查,该酒店现已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而沈某等32人多为女性,是本市周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生活都很拮据,受疫情影响失去生活来源。

  城西法院经研究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务工资,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受疫情影响暂时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沈某等32名进城务工人员予以6.8万元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32名涉案困难群众,6.8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听起来平均每人不到2000元的救助金不是一个大数字,但是对本案32名受教育水平较低的进城务工人员来说,确是暂时解决他们本人及家庭困境的救难金。这些进城务工人员失去工作后,受疫情影响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工作维持生计,而家庭生活又非常困难,城西法院给予的救助能够帮助他们暂渡难关,使32个家庭的生活压力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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