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记者 崔永焘 报道)《青海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下称《登记管辖规定》)日前印发,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登记管辖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就近办理、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着力厘清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职责,便于申请人明确向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持续提升我省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登记管辖规定》中明确了各级登记机关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范围,确保各级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针对青海省各类开发区、保税区等特殊功能区域管理体制的差异,省市场监管局专门征求了省委编办的意见建议,在《登记管辖规定》中明确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等以外的住所(经营场所)在特殊功能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由特殊功能区域管理体制确定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
《登记管辖规定》全面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实现就近办理”要求,除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由省、市(州)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以及我省各类特殊功能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外,其余市场主体全部由所在地县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方便市场主体就近办事。
《登记管辖规定》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定,明确了在特殊历史背景、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等特定情形下,有关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下放或者上提登记管辖权。
省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做好《登记管辖规定》的宣传解读,提升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的知晓度,营造《登记管辖规定》施行的良好氛围。同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的具体规定,对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精准匹配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确保《登记管辖规定》顺利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