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9月1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联合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发布10起守护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典型案例。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为契机,坚持生态优先、敢于监督、协同履职、依法依规,紧紧围绕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守护长江黄河、建设国家公园示范省等国家战略,着力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司法理念思路与方法措施创新,持续强化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助力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案例一:马某么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1993年12月至1994年1月16日期间,马某么在马某元纠集下与马某尼、二某、海某等12人,潜入可可西里地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藏羚羊。1994年1月1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西部工委赴可可西里工作组将上述案犯先后全部抓获。收缴藏羚羊皮1200余张,小口径步枪6支,半自动子弹3000余发,东风卡车3辆,北京吉普车1辆。同年1月18日,工作组人员将上述人员押往格尔木途中,多名案犯反抗后潜逃,马某么乘乱脱逃,后于2020年9月10日被玉树州公安局抓获归案。2021年5月31日,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某么涉嫌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2021年8月19日,玉树市人民法院以马某么犯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马某么潜逃二十余年后被抓获,并受到刑罚制裁,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的决心。
案例二:童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08年至2017年期间,海南州贵南县沙沟乡汪什科村村民童某擅自非法开垦青海省贵南草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所属的两处天然牧草地用于种植农作物,但海南州贵南县相关主管部门仅对一处非法开垦12.3亩草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贵南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下,经青海省草原总站对草原损毁情况鉴定,非法开垦草地合计72.1亩,涉案草场遭受损毁。同年6月19日,该县人民法院以童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调解由童某在三年内自行恢复草场植被,现已履行完毕并通过验收。
案例三:索某、丹某等八人非法猎捕、运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至2022年,旦某、果某、布某、索某等八人,多次在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幼崽共计20头,并实施运输、出售和收购等行为,涉案价值达1000万元。2023年2月27日,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对八名被告人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5月10日,法院以8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45万元,丹某等八人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79万余元、鉴定评估费8.8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作出青藏高原首例《野牦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的“青海方案”。
案例四:张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4月25日,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张某四人伙同尕某甲在海北州刚察县泉吉乡S208省道3公里+300处的青海湖水域,捕捞疑似青海湖裸鲤363公斤,在西宁市湟中区以每斤10元出售给张某某,所得价款共计7260元。当日,张某等四人返回刚察县,以同样方式前往下网地点伙同尕某乙再次捕捞青海湖裸鲤416.55公斤,被刚察县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获。经鉴定,涉案渔获物系青海湖裸鲤,属于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刚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7名涉案人员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人员承担增殖放流费用87309.6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五:宁夏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1年6月10日13时,宁夏某供应链公司驾驶员驾驶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河北乡赛青哇村附近发生翻车事故,致使车内柴油发生泄漏,导致土壤及附近赛欠曲河受到污染。海南州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在与宁夏某供应链公司多次磋商无果后,由海南州人民政府提起诉讼。2023年,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宁夏某供应链公司等被告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01179.6元,已全额赔付到位。
案例六: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妨碍河道行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3年5月,西宁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对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湟水河穿河施工现场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实施管道穿河工程,严重妨碍了河道行洪安全。经鉴定,该企业在施工中损毁河滩绿地1440平方米,弃置建筑垃圾8立方米,直接造成河道左岸地貌景观破坏和草地生态系统损害。经磋商一致,确定赔偿费用49577.97元,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该案为青海省首例水利领域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案,为全省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案例。
案例七:马某某故意毁坏树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8月2日,马某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海北州门源县岗青公路223公里处时冲进路南的绿化林带内,碾轧损坏绿化林带内100棵青海云杉。门源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马某某刑事责任,并补栽100棵青海云杉、修复网围栏,承担故意毁坏青海云杉的一倍惩罚性赔偿金29316元。其中,10000元惩罚性赔偿上缴国库,19316元惩罚性赔偿采取劳务代偿方式履行,即完成100个工作日的公益林管护任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八:果洛州玛沁县黄河源园区格曲河流域国家级水产种质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果洛州人民检察院经12309网络举报平台发现,位于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格曲河流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右侧沿线存在生活污水、洗车废水直排问题,周边水体污浊发臭,严重影响黄河源头生态环境,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对防洪渠内废弃物进行清理,保障行洪畅通,并对城市管网进行雨污分离改造,避免污水直排问题再次发生,同时摸清格曲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有鱼类的底数,加大保护力度。
案例九: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助推湟水河流域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10月,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巡河发现,西宁市城西区湟岸公园西北角同仁桥下,黄河一级支流湟水河南岸一处排水管道向河道内排水,周围水域水质浑浊呈绿色,水体表面漂浮白色泡沫。“益心为公”志愿者也提供有利线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察建议内容,明确排污管道权属,及时治理湟水河沿线护河坡,加强对排污口水质达标监测,设立禁止排污标识,加强河道定期巡查,净化了湟水河西宁流域生态环境。
案例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光污染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冷湖镇区内已经建成营业和正在建设中的酒店数量急剧上升,酒店室外装饰灯设计密度较大,且亮度高,因冷湖镇地处天文观测基地光学观测环境所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酒店问题点位光源影响天文观测基地光学观测环境,存在光污染隐患。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推动光污染治理。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存在的光污染隐患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下发6份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涉案酒店及时关闭了污染光源。积极构建冷湖天文观测基地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配合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光污染问题治理,守护好“暗夜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