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8月31日,记者从青海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青海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按照财政部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顶格减免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护航”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据了解,我省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在3年内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相较之前的税费优惠政策,本次税费减免主要提高了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个人创业的扣减税费标准,从之前的14400元提高至24000元。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落实监管力度,配合实施更多更优惠的财税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提升特殊群体就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