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 时评 党建 省情 文化 法治 原创 视频 省委文件 新闻 政务 旅游 生态 体育 专题 图片 融媒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藏文网
 
站内检索   
您当前的位置 : 青海新闻网青海社会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5 07:32:17
编辑:李娜

  青海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采取严格、精准、规范执法措施,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现从2024年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中筛选出4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案普法,强化警示教育。

  案例一: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对青海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七组在福建地区检查时发现,青海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为莆田市平民液化气有限公司出具的《液化燃气储配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2023年6月,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该线索的移送函,经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赴福建省现场勘察核实,确认青海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莆田市平民液化气有限公司液化燃气储配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存在多项安全距离与现场实际不符、引用国家标准规范错误,重点内容评价漏项和主要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问题,评价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构成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依法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2月26日,该厅依法作出吊销青海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并处罚款人民币十四万元,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处罚款人民币七万元,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起案件是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办理的第一起吊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力打击了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对于规范安全评价机构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条件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案例二:西宁某有限公司高压电工未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7日,西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宁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的赵某,在高压、低压岗位上从事特种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西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4月25日,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危险性远远大于普通岗位,且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危害性大,容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电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电工作业操作证分为高压电工作业和低压电工作业,作业电压一千伏以上用高压电工作业,作业电压一千伏以下用低压电工作业。

  案例三:湟源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3日,西宁市湟源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某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定期对在用的龙门钩、铁水包、天车主副钩等设备进行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湟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2024年6月13日,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企业未定期对在用的龙门钩、铁水包、天车主副钩等设备进行检测,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并且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铁水包在接铁水和吊运过程中,一旦龙门沟、铁水包耳轴或天车吊钩发生断裂,就会造成铁水包倾覆,对附近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四:茫崖市应急管理局对茫崖某商贸行和茫崖某综合商贸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茫崖某商贸行和茫崖某综合商贸店开展春节前执法检查时发现,茫崖某商贸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140箱,该店实际储存190余箱;茫崖某综合商贸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90箱,该店实际储存179箱,均存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茫崖市应急管理局对2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分别立案调查,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23日,该局依法对茫崖某商贸行和茫崖某综合商贸店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四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相当于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严重威胁。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要注意安全,绝对不能将仓库、厂房或房屋出租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推荐阅读
陈刚赴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宣讲
省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 陈刚主持并讲话
“白内障诊疗前沿进展”学术交流会在青海西宁举行
青海格尔木南山口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202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拟推荐人选公示
青海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许可信息
【乡村振兴在青海】用牛毛编织幸福日子
【牢记嘱托 实干笃行】重建安居 民心更暖
24H热点
全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启动
青海全方位防范乡村旅游安全隐患
青海交通执法总队多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青海西宁市安全隐患举报受理情况日报
这些小区已开通团购验房通道
青海西宁市党建引领“有诉必应马上办”机制创新工...
4岁男童意外断指 医警联动紧急救治
“青海人民的大爱让我深受感动”
产妇在门诊大厅突然分娩 医护人员全力护佑母婴平安
以雨为令 全力以赴 青海省各部门积极应对大范围降...
热点图片
28场激战!西宁市第二届足球联赛燃爆夏日
28场激战!西宁市第...
青海西宁:大通县首次人工驯化野生羊肚菌试种成功
青海西宁:大通县首...
【生态观察】筑起绿色长廊 守护一江清水
【生态观察】筑起绿...
【大美青海·高原足球】雨中球赛别样精彩 海西柴达木枸杞队主场不敌玉树牦牛队 黄南热贡艺术队战胜果洛格萨尔队
【大美青海·高原足球...
【文化中国行】历史长河中的“神韵黄南”——“寻迹青海”系列报道之二
【文化中国行】历史...
【乡村振兴在青海】措池村:用牛毛编织幸福日子
【乡村振兴在青海】...
【大美青海·高原足球】雨润绿茵激情赛 风拂高原优品展——“青超联赛”第五轮海西州主场见闻
【大美青海·高原足球...
【大美青海·高原足球】风雨中的对决喧闹了隆务河畔——“青超联赛”第五轮黄南州主场见闻
【大美青海·高原足球...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青海省互联网新闻中心主办  版权所有:青海新闻网
未经青海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E-mail:webmaster@qhnews.com 青海新闻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63120170001 青ICP备19000163号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199号
 
img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青海日报
2024-06-25 07:32
青海门户 主流媒体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全文
img
青海门户 主流媒体
img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青海日报
2024-06-25 07:32
青海门户 主流媒体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或发送给朋友、保存图片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 2024-06-25 07:32:17
  • 来源:青海日报

  青海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采取严格、精准、规范执法措施,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现从2024年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中筛选出4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案普法,强化警示教育。

  案例一: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对青海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七组在福建地区检查时发现,青海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为莆田市平民液化气有限公司出具的《液化燃气储配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2023年6月,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该线索的移送函,经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赴福建省现场勘察核实,确认青海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莆田市平民液化气有限公司液化燃气储配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存在多项安全距离与现场实际不符、引用国家标准规范错误,重点内容评价漏项和主要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问题,评价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构成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依法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2月26日,该厅依法作出吊销青海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并处罚款人民币十四万元,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处罚款人民币七万元,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起案件是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办理的第一起吊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力打击了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对于规范安全评价机构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条件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案例二:西宁某有限公司高压电工未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7日,西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宁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的赵某,在高压、低压岗位上从事特种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西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4月25日,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危险性远远大于普通岗位,且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危害性大,容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电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电工作业操作证分为高压电工作业和低压电工作业,作业电压一千伏以上用高压电工作业,作业电压一千伏以下用低压电工作业。

  案例三:湟源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3日,西宁市湟源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某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定期对在用的龙门钩、铁水包、天车主副钩等设备进行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湟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2024年6月13日,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企业未定期对在用的龙门钩、铁水包、天车主副钩等设备进行检测,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并且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铁水包在接铁水和吊运过程中,一旦龙门沟、铁水包耳轴或天车吊钩发生断裂,就会造成铁水包倾覆,对附近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四:茫崖市应急管理局对茫崖某商贸行和茫崖某综合商贸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茫崖某商贸行和茫崖某综合商贸店开展春节前执法检查时发现,茫崖某商贸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140箱,该店实际储存190余箱;茫崖某综合商贸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90箱,该店实际储存179箱,均存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茫崖市应急管理局对2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分别立案调查,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23日,该局依法对茫崖某商贸行和茫崖某综合商贸店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四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相当于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严重威胁。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要注意安全,绝对不能将仓库、厂房或房屋出租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编辑:李娜
青海新闻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