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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治护航清洁能源产业发展
——《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解读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乔 欣 法工委
发布时间:2025-07-24 10:42:26
编辑:李家奕

  青海新闻网·江源新闻客户端讯 作为清洁能源大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服务全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青海责无旁贷,人大更应积极作为。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准确把握产业“四地”建设法治需求,创制性出台《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的实践要求,为推动我省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恰逢其时、十分必要。

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的黄河公司水光互补示范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图

  对标决策部署

  找准立法方向

  制定《条例》,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专门召开立法协调会推进指导立法工作。

  初始立项时,省人大、省政府和各级相关部门建立了立法工作责任制,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要求;起草时,省能源局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开展立法调研后,在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条例草案文本;审议时,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始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推进立法进程,高质量完成了各环节的工作任务。经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条例》于2025年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研究讨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图

  衔接法律政策

  维护法治统一

  在衔接上位法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我省新出台的《条例》得以紧密对照新制定的能源法,确保与上位法在内容和法理上相一致。

  在参照政策方面,根据国家先后出台的《“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省级层面也建立了省部共建工作机制,出台了打造清洁能源产业高地行动方案和相关规划等措施。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将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吸收转化到《条例》之中。

  在总结实践方面,我省有关地区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对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认真梳理后,将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做法吸收到法规中固定下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图

  立足省情实际

  规范清洁能源产业范围

  为发挥我省清洁能源优势,体现我省产业特点,《条例》围绕全省重点发展的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绿氢等,明确了清洁能源产业的范围,包括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以及地热能、绿氢等其他清洁能源产业。

  除此之外,明确编制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强化规划引领。同时鼓励支持清洁能源相关企业按照清洁能源建设先进性指标开发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引导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规范职责

  完善体制机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与此同时,《条例》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共同形成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合力。

  对症综合施策

  推进“并网消纳”协调发展

  制定《条例》时,省人大常委会经过调研发现,清洁能源产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电源结构、网源时空生产消纳、储能周期、价值价格错配的问题。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紧扣“并网消纳”对症下药。

  在发电环节,规定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清洁能源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开发建设,电网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者改造清洁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确保电源建设项目进度相匹配,并对电网经营企业接受电力并网运行也作出规定;在储能环节,明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储能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布局各类储能等项目建设,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多元储能体系;在消纳环节,规定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激励措施,提高清洁能源电源外送能力,推进抽水蓄能与新型储能协同发展,提升清洁能源消纳水平,还支持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参与绿电交易和绿证交易,提升绿电消纳比例。

  完善产业链条

  强化产业发展要素支持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链协同发展,推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风光制氢一体化等项目建设,壮大以清洁能源发电成套装备、关联设备制造为主体的产业链。

  首先是财政支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资金支持清洁能源产业示范项目开发。其次是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支持清洁能源企业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服务。第三是强化用地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清洁能源项目,加强用地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最后是优化项目审批,明确对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以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同时对人才培养、加强工作监督等也作出了规范,推动要素保障“有力有效”。

  作为创制性出台的法规,《条例》不仅填补了省级立法在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方面的空白,为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更是为国家立法进行探索试验,为在更高层次上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作出了青海应有的贡献。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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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24 10:42:26
  •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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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准确把握产业“四地”建设法治需求,创制性出台《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的实践要求,为推动我省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恰逢其时、十分必要。

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的黄河公司水光互补示范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图

  对标决策部署

  找准立法方向

  制定《条例》,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专门召开立法协调会推进指导立法工作。

  初始立项时,省人大、省政府和各级相关部门建立了立法工作责任制,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要求;起草时,省能源局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开展立法调研后,在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条例草案文本;审议时,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始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推进立法进程,高质量完成了各环节的工作任务。经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条例》于2025年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研究讨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图

  衔接法律政策

  维护法治统一

  在衔接上位法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我省新出台的《条例》得以紧密对照新制定的能源法,确保与上位法在内容和法理上相一致。

  在参照政策方面,根据国家先后出台的《“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省级层面也建立了省部共建工作机制,出台了打造清洁能源产业高地行动方案和相关规划等措施。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将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吸收转化到《条例》之中。

  在总结实践方面,我省有关地区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对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认真梳理后,将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做法吸收到法规中固定下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图

  立足省情实际

  规范清洁能源产业范围

  为发挥我省清洁能源优势,体现我省产业特点,《条例》围绕全省重点发展的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绿氢等,明确了清洁能源产业的范围,包括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以及地热能、绿氢等其他清洁能源产业。

  除此之外,明确编制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强化规划引领。同时鼓励支持清洁能源相关企业按照清洁能源建设先进性指标开发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引导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规范职责

  完善体制机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与此同时,《条例》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共同形成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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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并网消纳”协调发展

  制定《条例》时,省人大常委会经过调研发现,清洁能源产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电源结构、网源时空生产消纳、储能周期、价值价格错配的问题。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紧扣“并网消纳”对症下药。

  在发电环节,规定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清洁能源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开发建设,电网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者改造清洁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确保电源建设项目进度相匹配,并对电网经营企业接受电力并网运行也作出规定;在储能环节,明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储能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布局各类储能等项目建设,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多元储能体系;在消纳环节,规定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激励措施,提高清洁能源电源外送能力,推进抽水蓄能与新型储能协同发展,提升清洁能源消纳水平,还支持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参与绿电交易和绿证交易,提升绿电消纳比例。

  完善产业链条

  强化产业发展要素支持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链协同发展,推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风光制氢一体化等项目建设,壮大以清洁能源发电成套装备、关联设备制造为主体的产业链。

  首先是财政支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资金支持清洁能源产业示范项目开发。其次是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支持清洁能源企业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服务。第三是强化用地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清洁能源项目,加强用地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最后是优化项目审批,明确对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以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同时对人才培养、加强工作监督等也作出了规范,推动要素保障“有力有效”。

  作为创制性出台的法规,《条例》不仅填补了省级立法在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方面的空白,为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更是为国家立法进行探索试验,为在更高层次上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作出了青海应有的贡献。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 乔 欣 法工委
编辑:李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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