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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之窗】以法治之力促进县域富民产业发展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畜牧业发展促进条例》立法实践与启示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乔欣 农牧委
发布时间:2025-11-04 07:19:42
编辑:童洋

  青海新闻网·江源新闻客户端讯 2025年7月23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畜牧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省首个以法治手段系统规范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县级单行条例正式落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以立法固根基、以法治强动能,将20年“全域有机”实践上升为制度规范,为全省牧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复制的“法治样板”。

  以良法谋善治

  把“绿色有机”写进法规

  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是青海省在新时代背景下,立足高原生态优势、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围绕国家“双碳”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构建的全局性、系统性、战略性布局。河南县立足“三江源”生态屏障定位,针对牧区发展“草畜矛盾”、产业链低端锁定等痛点,确立“以立法固化生态优先、产业升级、牧民增收经验”的立法方向,推动省委“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部署细化为可执行的地方条款。以法规形式把“生态优先、科技引领、质量安全”固化为刚性约束,将草原生态监测、黑土滩治理、草畜平衡、林草资源保护等现行政策与《条例》条款无缝衔接,形成“立法—政策—行动”闭环体系。

  生态畜牧业、特色农业、生态旅游等资源禀赋类县域产业,往往依托于当地的自然生态资源。这些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两难困境。河南县通过“底线约束+激励兼容”的制度设计,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提供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建立多方参与的治理机制,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可持续的经济优势,实现了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以法治延链条

  打造“人—草—畜—旅”融合生态圈

  在县域经济发展中,产业融合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通过农业与工业、农业与服务业、工业与服务业的融合,以及多产业协同融合,可以提升产业附加值,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乡村振兴,增强经济韧性。《条例》以牧民为核心,推动产业从“卖原料”转向“卖品牌、卖体验”。《条例》分章规定“良种繁育-标准化养殖-精深加工-品牌营销”四环节,明确政府、企业、合作社、牧户权责。针对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活畜交易、屠宰加工、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存在的疫病防治、质量安全等隐患,明确要依法规范建设,通过保障“园区+企业+合作社+牧户”利益链的安全,促进产业升级和群众增收。同时规定“推进农体文旅商融合发展”,促进生态畜牧业与民族文化、生态体验、传统竞技等融合发展。

  县域富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通过法治手段保障增值收益留县、留村、留民。通过明确分配规则、建立民主立法机制、完善监管机制和提供政策支持,能够有效破解增值收益分配不均衡、农牧民参与度低等问题,实现产业发展与共同富裕的双赢目标。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和政策支持,夯实县域经济的根基,同时通过引导农牧民参与立法,在政策执行上达成共识,推动工作落实。

  “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用好民族自治县立法权“关键一招”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赋予自治县立法权,明确了自治县的基本权利和立法主体。立法法对自治县立法权的行使进行了具体化和程序化规定。河南县用足用活宪法赋予的自治立法权,实现“小切口”立法解决“大问题”。

  首先,是以法治守护生态底色。《条例》将“全域有机”上升为法定要求,明确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草畜平衡制度,建立草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2024年全县天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72.04%,每亩(1亩≈0.067公顷)可食现草产量434公斤。其次是以法治优化产业布局。《条例》规定畜种保护与利用,建立雪多牦牛保种场、欧拉羊种畜繁育场等良种繁育体系,建成活畜交易集散中心、屠宰加工仓储物流园、饲草料加工、牛羊肉精细化分割“四大基地”,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深度融合。第三是以法治提升治理效能。严格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立法权,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同步开展“条例进草原、法治入民心”普法宣传活动,推动干部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强化技能提升机制。规定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培训资源,加强新型职业牧民培育,推动传统牧民向“生态产业工人”转型。健全兜底保障机制,做优做强“源味河南县·牛羊天下鲜”区域公用品牌,推动雪多牦牛、欧拉羊、河曲马三大特色畜种全链条开发。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黑土滩治理、退牧还草等政策纳入法规刚性约束,确保牧民减畜不减收、禁牧不禁养。

  从2004年“全域有机”理念萌芽,到2025年《条例》施行,河南县以法治思维破解“增长焦虑”,实现了“草原增绿、产业增效、牧民增收”的多赢。河南县的立法实践也启示我们民族地区涉农立法必须紧扣资源特色、民生痛点和治理短板,通过人大主导、民主协商、制度创新,才能把“政策语言”转化为“治理工具”,为县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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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之窗】以法治之力促进县域富民产业发展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畜牧业发展促进条例》立法实践与启示

  • 2025-11-04 07:19:42
  • 来源:青海日报

  青海新闻网·江源新闻客户端讯 2025年7月23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畜牧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省首个以法治手段系统规范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县级单行条例正式落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以立法固根基、以法治强动能,将20年“全域有机”实践上升为制度规范,为全省牧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复制的“法治样板”。

  以良法谋善治

  把“绿色有机”写进法规

  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是青海省在新时代背景下,立足高原生态优势、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围绕国家“双碳”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构建的全局性、系统性、战略性布局。河南县立足“三江源”生态屏障定位,针对牧区发展“草畜矛盾”、产业链低端锁定等痛点,确立“以立法固化生态优先、产业升级、牧民增收经验”的立法方向,推动省委“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部署细化为可执行的地方条款。以法规形式把“生态优先、科技引领、质量安全”固化为刚性约束,将草原生态监测、黑土滩治理、草畜平衡、林草资源保护等现行政策与《条例》条款无缝衔接,形成“立法—政策—行动”闭环体系。

  生态畜牧业、特色农业、生态旅游等资源禀赋类县域产业,往往依托于当地的自然生态资源。这些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两难困境。河南县通过“底线约束+激励兼容”的制度设计,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提供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建立多方参与的治理机制,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可持续的经济优势,实现了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以法治延链条

  打造“人—草—畜—旅”融合生态圈

  在县域经济发展中,产业融合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通过农业与工业、农业与服务业、工业与服务业的融合,以及多产业协同融合,可以提升产业附加值,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乡村振兴,增强经济韧性。《条例》以牧民为核心,推动产业从“卖原料”转向“卖品牌、卖体验”。《条例》分章规定“良种繁育-标准化养殖-精深加工-品牌营销”四环节,明确政府、企业、合作社、牧户权责。针对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活畜交易、屠宰加工、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存在的疫病防治、质量安全等隐患,明确要依法规范建设,通过保障“园区+企业+合作社+牧户”利益链的安全,促进产业升级和群众增收。同时规定“推进农体文旅商融合发展”,促进生态畜牧业与民族文化、生态体验、传统竞技等融合发展。

  县域富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通过法治手段保障增值收益留县、留村、留民。通过明确分配规则、建立民主立法机制、完善监管机制和提供政策支持,能够有效破解增值收益分配不均衡、农牧民参与度低等问题,实现产业发展与共同富裕的双赢目标。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和政策支持,夯实县域经济的根基,同时通过引导农牧民参与立法,在政策执行上达成共识,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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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好民族自治县立法权“关键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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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以法治守护生态底色。《条例》将“全域有机”上升为法定要求,明确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草畜平衡制度,建立草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2024年全县天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72.04%,每亩(1亩≈0.067公顷)可食现草产量434公斤。其次是以法治优化产业布局。《条例》规定畜种保护与利用,建立雪多牦牛保种场、欧拉羊种畜繁育场等良种繁育体系,建成活畜交易集散中心、屠宰加工仓储物流园、饲草料加工、牛羊肉精细化分割“四大基地”,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深度融合。第三是以法治提升治理效能。严格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立法权,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同步开展“条例进草原、法治入民心”普法宣传活动,推动干部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强化技能提升机制。规定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培训资源,加强新型职业牧民培育,推动传统牧民向“生态产业工人”转型。健全兜底保障机制,做优做强“源味河南县·牛羊天下鲜”区域公用品牌,推动雪多牦牛、欧拉羊、河曲马三大特色畜种全链条开发。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黑土滩治理、退牧还草等政策纳入法规刚性约束,确保牧民减畜不减收、禁牧不禁养。

  从2004年“全域有机”理念萌芽,到2025年《条例》施行,河南县以法治思维破解“增长焦虑”,实现了“草原增绿、产业增效、牧民增收”的多赢。河南县的立法实践也启示我们民族地区涉农立法必须紧扣资源特色、民生痛点和治理短板,通过人大主导、民主协商、制度创新,才能把“政策语言”转化为“治理工具”,为县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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