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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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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30 07:36:31
编辑:李娜

青海新闻网·江源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李娜 报道)12月29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5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修订出台是我省动物防疫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的有力制度完善。

此次修订全面对接上位法精神,将立法目的优化为“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覆盖动物疫病防控全链条。明确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增邮政管理、应急等部门协同职责,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体系协调统一,让动物防疫制度更好适应我省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新形势。

《条例》针对性补齐责任短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政府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组织领导和保障职责。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职能。强化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基层防疫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压实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要求其依法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生产经营者主体尽责、社会广泛参与”的责任体系,有效凝聚动物防疫工作合力。

《条例》与时俱进细化调运环节防疫要求,明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落实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特定动物及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措施。明确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动物,设定了最高1万元的罚款。明确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查验、记录、保存、录入食用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推进市场销售的食用畜禽产品可追溯。

《条例》设置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专章,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细化了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范围,明确村级防疫员、管护员等发现死亡动物后的报告责任,防范随意丢弃病死动物造成的疫病传播风险。

《条例》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省动物防疫法治体系,强化基层防疫能力,补齐防疫工作短板,为全省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坚实法治支撑,对保障畜牧业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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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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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2025-12-30 07: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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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江源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李娜 报道)12月29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5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修订出台是我省动物防疫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的有力制度完善。

此次修订全面对接上位法精神,将立法目的优化为“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覆盖动物疫病防控全链条。明确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增邮政管理、应急等部门协同职责,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体系协调统一,让动物防疫制度更好适应我省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新形势。

《条例》针对性补齐责任短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政府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组织领导和保障职责。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职能。强化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基层防疫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压实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要求其依法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生产经营者主体尽责、社会广泛参与”的责任体系,有效凝聚动物防疫工作合力。

《条例》与时俱进细化调运环节防疫要求,明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落实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特定动物及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措施。明确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动物,设定了最高1万元的罚款。明确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查验、记录、保存、录入食用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推进市场销售的食用畜禽产品可追溯。

《条例》设置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专章,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细化了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范围,明确村级防疫员、管护员等发现死亡动物后的报告责任,防范随意丢弃病死动物造成的疫病传播风险。

《条例》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省动物防疫法治体系,强化基层防疫能力,补齐防疫工作短板,为全省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坚实法治支撑,对保障畜牧业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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