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新闻网·江源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李娜 报道)12月29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9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两项法规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动物防疫工作,一头连着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更是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的关键基石。近年来,我省聚焦包虫病、布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着力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责任链条监测网络,取得了一系列扎实成效。但受牧区地域辽阔、点多线长,以及输入性疫病风险交织叠加、防疫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等因素影响,全省动物防疫工作仍面临不少亟待破解的难题。
《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制定,既是顺应我省动物防疫工作新形势、衔接上位法的重要举措,更为我省筑牢畜牧业安全防线、守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核心举措,是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关键环节,更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青海是“中华水塔”生态安全的核心屏障,孕育着雪豹、藏羚羊等珍稀野生动物资源,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是守护“中华水塔”生态安全、维系全球生物多样性、践行“国之大者”生态责任的关键。
《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制定,立足于青海高原生态保护实际,是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上位法的重要立法成果,填补了我省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地方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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