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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监督 有效保障法治政府建设
——《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乔 欣 法工委
发布时间:2026-05-07 08:59:59
编辑:李娜

  青海新闻网·江源新闻客户端讯 行政执法是政府履职行权的前沿阵地,一头连着行政履职质效,一头系着群众切身利益,每一次执法,都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建设的信心。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的内部层级监督,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更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4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青海成为国家条例出台后全国首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标志着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新阶段,为新时代行政执法提质增效、执法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德县综合执法局开展案卷自查自纠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图

  顶层谋篇把方向

  制度护航筑根基

  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离不开科学完善的顶层设计与制度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健全行政监督制度体系,法治政府建设各项纲要文件相继出台,明确要求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层面紧跟中央部署,持续出台专项政策,统筹谋划新时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明确全域覆盖、协同联动的监督体系建设目标。

  2025年12月,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公布,填补了国家层面行政执法监督专门立法的空白。国家各项制度架构持续优化、专项政策接续出台,既筑牢了制度根基,也为我省开展地方立法明晰了路径,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格尔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图

  立足省情夯基础

  实践探索聚底气

  在国家顶层制度的指引下,省委、省政府始终将法治政府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结合全省治理实际,从制度建设与运行机制两方面持续探索创新,在行政执法与监督领域深耕实践,为地方立法工作筑牢了实践根基。

  在制度建设上,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常态化推行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配套制度,织密全方位、无死角的行政执法制度约束网络。在运行机制上,依托“12345”政务便民热线搭建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全省统一行政执法监督数字化系统,稳步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不断优化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

  一系列立足省情、务实管用的举措,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队伍履职能力,持续优化了全省法治营商环境,也为《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起草、打磨、最终落地,积累了扎实的实践经验,凝聚起深厚的立法“底气”。

海西州乌兰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五一”假期前安全生产检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图

  直面短板破难题

  广纳民意精立法

  时代在发展,法治建设也需与时俱进。伴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基层行政执法领域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当前监督体系条块分割、职责划分模糊、监督方式单一、结果运用不足等短板日益突出,成为阻碍行政执法提质升级的堵点难点,亟须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系统破解、补齐治理弱项。

  立足基层执法监督现实需求,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列为重点立法项目,高位统筹、全力推进。立法过程中,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省司法厅牵头起草,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组织专家研讨论证;省人大监司委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全省执法现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为让立法更贴合基层实际,一审之后,省人大法制委紧扣省情实际开展靶向调研,深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及格尔木市,海东市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等地,面对面倾听执法人员、基层干部诉求。同时多渠道书面征求市州人大、立法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召开部门座谈与专家论证会议,广纳民智、汇集民意,累计收集意见建议百余条。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自上位法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严格对照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与各方建议,逐条分析研判、逐项打磨完善,既严守法治统一原则,精准衔接上位法规定,又充分贴合地方实际、兼顾基层执法需求,全力确保了法规条文务实管用、贴合民情。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格尔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图

  健全机制严监督

  法治赋能提质效

  历经多方调研、反复打磨,《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出台,条例共二十一条,紧扣监督体制、范围、方式、程序、保障五大核心,构建起全链条、闭环式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督效能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首先理顺监督体制,构建权责统一的监督格局。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确立“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协助、各方参与”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领导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主体职责、乡镇司法所协助职责,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求,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

  同时,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靶向精准的监督内容。针对基层执法监督难点痛点,划定清晰的行政执法监督“清单”,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程序、决定的合法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案不立、趋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等突出问题,以及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全方位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让行政执法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在监督实施上,条例丰富监督方式,强化“刚柔并济”的监督手段。构建“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模式,规定通过案卷评查、质效评议、工作检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进行专项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典型问题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重点监督。同时,赋予监督机构调阅资料、组织听证等履职权限,让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同时建立了完善整改闭环机制,通过制发督办函、监督意见书、监督决定书,辅以通报约谈等方式,确保监督结果落地见效,杜绝监督“走过场”。

  此外,条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夯实监督工作支撑。从队伍建设、社会参与、数字赋能、协同联动等方面发力,规定配齐配强监督人员、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推进数字监督建设、强化各类监督衔接,全方位提升行政执法监督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凝聚监督合力,以有力有效的执法监督,持续推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走深走实。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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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闻网·江源新闻客户端讯 行政执法是政府履职行权的前沿阵地,一头连着行政履职质效,一头系着群众切身利益,每一次执法,都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建设的信心。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的内部层级监督,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更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4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青海成为国家条例出台后全国首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标志着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新阶段,为新时代行政执法提质增效、执法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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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列立足省情、务实管用的举措,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队伍履职能力,持续优化了全省法治营商环境,也为《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起草、打磨、最终落地,积累了扎实的实践经验,凝聚起深厚的立法“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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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足基层执法监督现实需求,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列为重点立法项目,高位统筹、全力推进。立法过程中,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省司法厅牵头起草,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组织专家研讨论证;省人大监司委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全省执法现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为让立法更贴合基层实际,一审之后,省人大法制委紧扣省情实际开展靶向调研,深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及格尔木市,海东市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等地,面对面倾听执法人员、基层干部诉求。同时多渠道书面征求市州人大、立法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召开部门座谈与专家论证会议,广纳民智、汇集民意,累计收集意见建议百余条。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自上位法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严格对照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与各方建议,逐条分析研判、逐项打磨完善,既严守法治统一原则,精准衔接上位法规定,又充分贴合地方实际、兼顾基层执法需求,全力确保了法规条文务实管用、贴合民情。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格尔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图

  健全机制严监督

  法治赋能提质效

  历经多方调研、反复打磨,《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出台,条例共二十一条,紧扣监督体制、范围、方式、程序、保障五大核心,构建起全链条、闭环式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督效能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首先理顺监督体制,构建权责统一的监督格局。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确立“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协助、各方参与”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领导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主体职责、乡镇司法所协助职责,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求,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

  同时,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靶向精准的监督内容。针对基层执法监督难点痛点,划定清晰的行政执法监督“清单”,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程序、决定的合法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案不立、趋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等突出问题,以及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全方位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让行政执法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在监督实施上,条例丰富监督方式,强化“刚柔并济”的监督手段。构建“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模式,规定通过案卷评查、质效评议、工作检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进行专项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典型问题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重点监督。同时,赋予监督机构调阅资料、组织听证等履职权限,让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同时建立了完善整改闭环机制,通过制发督办函、监督意见书、监督决定书,辅以通报约谈等方式,确保监督结果落地见效,杜绝监督“走过场”。

  此外,条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夯实监督工作支撑。从队伍建设、社会参与、数字赋能、协同联动等方面发力,规定配齐配强监督人员、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推进数字监督建设、强化各类监督衔接,全方位提升行政执法监督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凝聚监督合力,以有力有效的执法监督,持续推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走深走实。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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