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旅游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为了加强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管理,防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群死群伤等旅游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消除旅游企业安全隐患、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规范和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切实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安全管理模式,全面推进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的范围
全省所有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
(二)检查重点
1、星级饭店: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员工安全培训和消防常识培训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电梯安全、监控系统、锅炉设施设备、餐饮卫生情况;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执行情况。
2、旅游景区(点):旅游安全工作制度、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游乐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通道;旅游车(船)安全;消防设施;安全警告提示标识;游客人生意外保险的购买情况;餐饮卫生情况。
3、旅行社:旅游安全工作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购买责任险情况;旅游合同签订情况;是否存在挂靠、承包、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提供虚假广告、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争和超范围经营等问题。
4、旅游汽车公司:旅游安全工作制度、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旅游安全重大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建立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的性能;旅游车辆必备的各种营运手续、资质;旅游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手续;车辆安全员的设立情况;旅游车辆租用合同的签定情况;旅游车驾驶员资质和定员定岗情况。
5、应争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的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三、时间步骤
专项检查工作自6月1日开始,至8月10日结束。
(一)组织部署和自查阶段(6月1日至7月9日)。
各地旅游局要积极协调当地安监部门,联合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成立旅游行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可行的检查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收到实效。同时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旅游行业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开展的目的、工作安排和检查要求等,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声势和社会氛围。全省所有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检查要求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各单位自查整改完毕后要写出整改情况汇报,报当地旅游局和安监部门存档备查。
(二)检查督促阶段(7月10日至7月30日)
各地旅游局要会同安全监督等部门对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造册,及时掌握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开展自查整改的情况。对单位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该单位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总结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
集中检查后,各地旅游局和安监部门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通报检查成果。并将本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8月10日前上报青海省旅游局。在专项检查工作开展过程中,省旅游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并将对各地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或安全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抽取1至2个典型,组织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召开现场会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这次专项检查活动,是为确保我省旅游业和谐、有序发展,进一步防止旅游行业在旅游环节中发生安全事故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专项检查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辖区内旅游行业的安全。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如板报、简报等形式,做好旅游安全知识以及工作典型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建立健全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疏散预案和措施,加强安全巡查,做好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把旅游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文明执法,严格公正。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存在违反旅游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经通知不整改的旅游企业,要按照《星级饭店等级评定与划分》和《旅游景区质量划分与评定》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对该企业、饭店进行降星或摘星,并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对专项检查工作中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隐患整改不及时、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