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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4 16:05    编辑:王海莲

  近期,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最大”和“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落到实处,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按照《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努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重大要求的实施意见》及任务分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制定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省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省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省委办公厅

  1.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对青海提出的“三个最大”和“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负责重大工作任务的推动协调、督促落实。

  3.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关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4.加强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指导。

  (三)省委组织部

  1.负责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同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严格落实《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会同省纪委监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或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的工作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强化责任追究。

  3.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配备中,重点考虑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实绩突出、能力较强干部的使用。

  4.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力度,充实配强生态环境部门干部队伍,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培养。

  5.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省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与重大决策部署,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3.负责环境舆情应对指导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回应社会舆情热点,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五)省委政法委

  1.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2.指导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六)省委统战部

  1.负责统战领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2.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及时通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听取并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3.负责协调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省委编办

  1.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和省委及省委编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2.统一管理省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按改革要求和相关规定,优化生态环境机构设置,合理配置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编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

  二、省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

  (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负责对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

  (九)省人大环资委

  1.负责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组织起草、审议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

  2.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3.负责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组织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4.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在我省的实施及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等监督工作。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省政府办公厅

  1.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及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全省政府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加强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指导。

  (十一)省生态环境厅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省级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2.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问责。承担中央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衔接协调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监督管理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和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指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5.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参与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补偿、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管理工作。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查或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各地区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

  11.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期间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和县级以上城市(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省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相关生态环境事务。

  (十二)省发展改革委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力布局,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参与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3.负责指导推进除工业外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4.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参与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5.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水、电、气等价格政策。

  6.负责协助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协调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工作。

  7.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健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将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单位推送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向社会公示,实现动态监管,能进能退。

  8.负责参与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9.负责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

  10.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十三)省教育厅

  1.落实有关学科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教学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社会实践。

  2.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要求,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对措施的落实。

  3.负责统筹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十四)省科技厅

  1.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2.加强高寒高海拔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适用技术研究,重点支持生态修复关键技术、气候变化应对基础研究、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及推广应用、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农牧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3.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打造环保科研科普基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4.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技术市场绿色发展。

  (十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开展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2.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及规划,配合相关部门拟订工业污染控制政策,推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推进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指导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负责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指导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5.负责指导和督促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

  6.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改造,监督企业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负责指导、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

  7.协调有关单位对淘汰、关停企业或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8.督促基础通信企业加强通信基站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有关要求。

  9.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十六)省国资委

  1.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2.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3.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措施,自觉接受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4.负责组织开展监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和交流。

  (十七)省公安厅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工作。负责高排放柴油货车治理和老旧车报废淘汰。

  3.负责指导、监督严格查处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配合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辆的检查。

  5.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参与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

  6.监督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放射性物品的道路运输管理。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火灾、爆炸和泄漏等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

  7.负责依法打击捕猎、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十八)省民政厅

  1.负责对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生态文明志愿者队伍监督管理。

  2.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绿色社区”建设工作。

  4.将绿色文明理念贯穿殡葬改革工作,推动绿色生态殡葬。

  (十九)省司法厅

  1.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4.负责生态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登记和监督管理。

  5.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以及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6.负责市(州)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十)省财政厅

  1.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2.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4.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5.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二十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内容。

  3.负责按照党和国家以及我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的评比表彰审核及推荐工作。

  (二十二)省自然资源厅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制定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

  (二十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推进污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3.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及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建设,会同生态环境、水利部门组织开展设市城市和州府所在地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4.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

  5.负责拟订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省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

  6.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7.探索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模式。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8.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二十四)省交通运输厅

  1.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全省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及交通沿线生态环境保护整治和节能减排工作。

  2.负责指导优化全省公路网建设,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3.负责组织开展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监督管理。

  4.负责指导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5.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按职责负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

  7.依法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二十五)省水利厅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库)及河岸的治理、开发和保护。

  2.负责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3.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4.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编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六)省农业农村厅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3.指导全省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省内动植物防疫检疫、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治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防止和减少农(牧)业生产资料形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8.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二十七)省商务厅

  1.严格依法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生态环保型产业,推进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

  2.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

  4.做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业务衔接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二十八)省文化和旅游厅

  1.负责文化旅游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措施。

  2.按职责推动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按职责指导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绿色文明旅游。

  5.负责核定A级旅游景区(点)的最大承载量,保障景区(点)内旅游资源环境的安全。

  (二十九)省卫生健康委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

  2.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3.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4.负责制定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指南,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5.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6.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7.负责牵头开展全省爱国卫生运动,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三十)省退役军人厅

  1.发挥双拥共建优势作用,动员驻青部队积极支持和参加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强“国防林”“双拥林”建设。

  2.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生态文明教育,增强生态保护意识。鼓励退役军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积极参加村镇、社区环保活动。

  (三十一)省应急厅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4.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救灾保障机制。

  5.负责全省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

  (三十二)省审计厅

  1.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3.对重大生态工程资金管理及实施情况开展审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政策措施落实。

  (三十三)省林草局

  1.负责编制全省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拟订相关政策,依法起草省级林业和草原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3.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林草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控工作。

  4.负责全省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及造林绿化工作。

  5.负责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测管理工作,强化保护和修复,确保资源合理利用。

  6.负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7.负责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监督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负责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工作。

  8.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9.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10.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完善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及本地化技术支撑工作。

  (三十四)省市场监管局

  1.依法组织制定、修订省级环境保护地方标准。

  2.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3.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尾气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4.负责健全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推动制定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5.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7.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三十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发展绿色信贷、绿色融资、绿色保险,加大对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

  2.配合人行、银监等部门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动普惠金融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绿色信贷业务和绿色债券市场发展。

  (三十六)省广电局

  1.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布环保公益广告。

  2.指导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3.指导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信息。

  4.督促新建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措施。

  (三十七)省统计局

  1.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

  2.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3.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年度评价及相关统计咨询服务工作。

  4.负责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环境资源统计、碳减排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保护问卷调查。

  (三十八)省信访局

  1.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信访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指导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信访办理法治化。

  2.健全生态环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信息汇集分析研判,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生态环境信访诉求。

  (三十九)省能源局

  1.负责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领域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依法严格行业准入。

  2.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安全规范发展核电。

  3.负责煤炭开发规划编制。拟订并参与实施清洁取暖发展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

  4.负责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推进农牧区电网升级改造。

  (四十)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

  1.负责三江源国家公园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职责。

  2.负责三江源国家公园、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依法严格保护。

  3.负责拟订三江源国家公园、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科研工作。

  4.负责三江源国家公园、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统一管理。

  5.负责统筹协调三江源国家公园、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设重大项目,建立生态保护建设引导和考核评价机制。

  6.负责会同省林草局开展碳汇项目开发建设,有效挖掘三江源地区生态价值,完善三江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十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1.负责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规划审核管理、旅游市场监管。

  2.负责协调解决景区内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推进与海南州、海北州政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

  3.拟订青海湖景区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景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

  4.监督检查景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负责青海湖通航水域水上安全,防止水上船舶污染,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四、中央驻青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

  (四十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1.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2.负责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四十三)省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观测、预报、分析及信息发布,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依法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

  2.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在条件具备时对重污染天气采取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5.负责开展全省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相关研究,为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支持。

  (四十四)省地震局

  1.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2.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由地震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四十五)省邮政管理局

  1.负责组织和推动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2.负责监督邮政业,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

  (四十六)西宁海关

  1.按职责对本省入境的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外来有害物种以及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限制或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2.负责进出境野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进出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4.加强对进出口商品、货物、运输工具、物品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检验检疫。按职责负责打击洋垃圾走私工作。

  (四十七)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1.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推动绿色金融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2.按职责负责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负责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支持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创新发展,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

  3.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

  4.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色信用评价,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四十八)青海银保监局

  1.按职责推进绿色信贷发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2.负责加强授信管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环境风险管理,严格管控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信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指导银行业自律组织建立绿色银行评价标准,推进绿色银行评价工作。

  4.加强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提升生态环境保护保险服务能力。指导保险机构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调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5.参与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指导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四十九)青海证监局

  1.负责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披露环境信息,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2.指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支持上市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绿色转型转产。

  五、省法院、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五十)省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指导下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

  2.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和专业化审判。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3.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指导,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依法审理省政府等相关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指导工作,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

  (五十一)省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教育等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

  4.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5.加强生态环境公益检察保护,严肃查处、积极预防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6.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以明责知责为前提,以履责尽责为关键,以追责问责为手段,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可结合部门职责制定相应责任清单。

  本《责任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规定,凡与本清单不一致的,按照本清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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