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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创新社会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05 12:45    编辑:王海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社会治理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青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青办发〔2019〕4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创新社会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由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主办,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承办。

  第三条 评选表彰活动每4年开展一次。每次表彰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100名。

  第四条 评选表彰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全省创新社会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村(社区)组织、寺院民管会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条 全省创新社会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侧重基层、窗口单位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处级干部评选比例控制在评选总数的20%以内。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先进集体评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推进平安青海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平安青海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二)党组(党委)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平安医院”“平安校园”“平安景区”“平安市场”等行业、系统平安创建活动卓有成效;

  (三)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明显,能够按照全省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要求,圆满完成试点阶段性目标任务;

  (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畅通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完善,培育出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矛盾调处化解品牌;

  (五)深化打击整治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治安防控网建设,着力推进“雪亮工程”建设,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完善、工作高效运转;

  (六)全面落实公共安全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企业责任,公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反应灵敏、上下联动、运行高效;

  (七)深入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实体化运行,全面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和社区管理服务机制健全、成效明显;

  (八)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体系健全完善、保障有力;

  (九)在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青海建设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先进个人评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推进平安青海建设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熟悉有关业务,积极投身社会治理工作实践,在干部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工作思路清晰,认真落实社会治理各项措施,积极履行社会治理职责,维护辖区内社会和谐稳定;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扎实,恪尽职守,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坚决斗争;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平安创建活动,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五)在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实体化运行、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成绩突出;

  (六)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积极探索“枫桥经验”本地化实践中成绩突出;

  (七)在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方面成绩突出;

  (八)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中能够按照全国、省级试点要求圆满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九)在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青海建设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表彰活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法,按照制定方案、推荐、初审、复审、决定、备案的程序组织实施。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公示”制度,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简介。

  (一)制定方案。省委省政府成立创新社会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推荐。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推荐意见逐级报送上级评选表彰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对拟推荐对象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对拟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拟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需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审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推荐对象应当在其所在地区进行公示。

  (三)初审考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评比和筛选确定推荐对象,对拟推荐的先进个人,必要时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考察。

  (四)复审评议。领导小组听取初审考察情况汇报,经过充分讨论评议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表彰决定。表彰对象确定后,由省委省政府作出表彰决定,并按规定颁发奖牌、证书等。

  (六)备案存档。在评选表彰活动结束30日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应当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报告活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存档评选表彰审批表。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适时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经费从省政府奖励资金中列支,其他经费纳入承办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加大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彰显榜样力量,凝聚社会合力。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严守评选活动纪律,对在评选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评选表彰活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评选的拟表彰对象,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会同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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