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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05 12:46    编辑:王海莲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统筹做好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

  1.创新构建分类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全面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努力发挥自然资源要素市场配置自然资源资产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体现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推进“三权分置”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试点工作。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使用权标准,促进地上、地表和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完成时限:2022年底)

  4.探索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完善采矿权抵押权能,优化备案方式。研究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相互衔接机制,明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逐步理顺相关权益之间的关系。逐步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明晰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取水权与采矿权的部门管理职能,合理划分全省水资源行政许可权限,厘清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职责。(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

  6.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体制。根据需要探索建立委托市(州)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法律授权省级、市(州)级或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自然资源除外。(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委编办、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

  7.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争取国家扩大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加大对我省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加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依据各地生态功能,合理调整省级与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

  8.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依法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界定所有权,理顺产权关系。把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在自然资源资产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

  10.统一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建立我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充分利用现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组织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建立自然资源“一张图”,实现自然资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等基础数据共享。(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11.逐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全面摸清全民所有重要自然资源资产的质量、价格、分布、用途、使用权、收益等情况。扎实推进祁连县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在实物量统计的基础上,探索价值量的核算,建立完善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制度。依据自然资源保护和管控的现实需要,先行核算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分别采集、审核相关基础数据,编制反映主要自然资源实物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配合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12.健全自然资源动态监测、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相关自然资源监测平台,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13.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依法依规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标准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重点推进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重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全省自然资源在自然生态空间上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并划清权属边界。(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

  14.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初步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到2025年,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支撑有力、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高品质国土空间发展蓝图。(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按时限要求)

  15.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积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20年底)

  16.强化国土空间统一管控。深化建设用地审批“放管服”改革,做好国家、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及公益环境保护类项目用地保障。按照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7.创建国家公园示范省。创新自然保护地管理机制,建立管理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全国率先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建设青海湖、昆仑山等国家公园,全面创建具有青海特色的国家公园示范省。(牵头部门省林草局;配合部门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8.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低价出让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行为,探索建立对重大损害所有者权益案例的发现和纠正制度,追究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长期)

  19.探索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将未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草原面积和重要湿地纳入补助范围,全面落实天然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政策。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生态修复治理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积极督促落实自然资源开发者对资源开发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修复和补偿,保障生态系统功能的原真性、完整性。编制实施青海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总体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分类做好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矿业权退出补偿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强化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安全。(牵头部门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级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0.探索自然生态空间的开发和保护。运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再利用、退耕还林还草等政策,加强产业融合,探索自然生态空间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政府机构、金融、社会资本和其他社会主体等多元化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林草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1.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依法依规稳妥推进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合理退出。(牵头部门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长期)

  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

  22.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落实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国有土地市场规则。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开发利用管控目标,实施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推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配合部门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

  23.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优化竞争性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和程序。(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2年底)

  24.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市场体系建设。严格产业准入标准,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全面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2年底)

  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

  25.编制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启动编制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加大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推动建立以生态系统区域为单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态要素和相关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系统修复机制。(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6.研究建立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补偿制度。科学合理调整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等标准,探索建立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等制度,坚持“谁占用、谁补偿”原则,逐步完善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空间占用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的补偿制度。推动节约集约利用自然生态空间,推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空间占用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7.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度、赔偿磋商制度、资金保障运行机制和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管理制度,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加快构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保障全省生态环境安全。(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8.探索建立生态保护修复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态修复项目的政策措施,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等区域,探索研究将生态保护补偿纳入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的配套制度。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利用产权激励等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投入资本从事生态保护修复。对责任人已灭失的生态环境问题,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有序推进修复工作。(牵头部门各级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

  29.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督。发挥人大、行政、司法、审计和社会监督作用,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全程动态有效监管。(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0.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督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各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各级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

  31.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评估变化状况、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资料,科学合理评价领导干部任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职情况。探索并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等,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牵头部门省审计厅;配合部门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2.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与环境监察督察和生态文明绩效考核等结果相结合,全面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牵头部门省委组织部;配合部门省纪委监委机关、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3.提高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效能。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

  34.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省级自然资源督察职能作用,强化对市州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有效督察,严格监督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执法机构加强协同配合,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违法案件。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检察院;配合部门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公安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法院。完成时限:长期)

  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

  35.全面梳理涉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具体废止、修改意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牵头部门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6.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制定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办法。(牵头部门省司法厅、省法院;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长期)

  37.建立协同审判机制。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牵头部门省法院;配合部门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长期)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落实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

  (二)统筹相关改革课题探索研究。对新课题、新任务、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探索研究;改革涉及具体内容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在依法取得授权后部署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思路和重点任务。利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世界湿地日、全国土地日等重要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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