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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3 10:03    编辑:王海莲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始终坚持仲裁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1.坚持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在仲裁委员会和其分支机构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仲裁委员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为提高仲裁公信力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2.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道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决策部署,排除外部因素干扰,切实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坚持以贯彻实施仲裁法为主线,结合青海省情实际,全面提升仲裁工作质量,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仲裁服务和保障。

  二、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

  3.严格规范仲裁机构设立和换届。仲裁委员会依法在省会城市设立,根据需要也可在设区的市设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由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聘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组成,专兼职相结合。委员会成员经推选产生,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的必须依法换届,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组成人员。换届由仲裁委员会在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组建的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复核。省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仲裁机构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换届复核和变更备案等工作,并报司法部备案。

  4.进一步理顺仲裁机构管理体制。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仲裁工作,不作为任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组建的市政府要对照国际国内高标准、高水平的仲裁机构运作模式,积极进行探索改革,加快理顺我省仲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必须符合仲裁法和国家政策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于2021年年底前推进实施。改革过渡期内,运行暂时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申请,组建的市政府研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确保其正常运转。

  5.确保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领导干部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干预仲裁裁决和仲裁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对插手干预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严肃追责问责。仲裁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处分权益,并坚持公平诚信,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禁止将仲裁机构、仲裁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禁止违规降低仲裁收费和拉案子给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仲裁庭在尊重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三、从严规范仲裁机构工作

  6.推动仲裁机构合理有序发展。省内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要报经组建的市政府及拟设立地的市州政府同意。禁止政府出资以外的其他性质资金参与组建仲裁机构,禁止违规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鼓励仲裁机构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联合,整合资源,互补优势。

  7.健全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和内部监督制度。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原则,依法科学制定委员会章程,并报所在地市政府批准。依据委员会章程,完善仲裁委员会成员推选和管理制度,健全仲裁委员会决策机制,加快建立快速、简易仲裁程序,优化立案、庭审、调解、裁决、送达等具体程序,确保运行规范顺畅。建立仲裁委员会成员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和仲裁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内部公开制度,如实记录会议情况,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加强仲裁委员会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有机结合,建立完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专家咨询等制度,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仲裁员回避制度,建立规范透明的仲裁员指定工作规则,防止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确保仲裁裁决质量。

  8.着力加强仲裁员和秘书队伍建设。仲裁委员会应结合我省实际,并根据不同业务性质、矛盾纠纷解决需求,从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员担任仲裁员,逐步建立分类别、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仲裁员队伍。按照市场化模式和岗位需要,仲裁委员会可自主选聘仲裁秘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员和仲裁秘书报酬制度,合理确定报酬标准。建立符合仲裁行业特点的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以品德、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机制。着力强化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业务能力,定期组织学习培训,不断提升仲裁业务质量水平。大力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确保仲裁员和仲裁秘书能够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9.严格仲裁委员会资产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仲裁委员会资产配置、使用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选择具体财务管理方式,经省级财政、税务、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选择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选择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仲裁机构基础建设、服务能力提升、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业务培训等仲裁事业发展。严禁挪用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或者将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严禁仲裁委员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借贷;严禁违规分配仲裁委员会财产;严禁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和转移资产。仲裁委员会解散的,要对其所有的资产进行清查,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大力开创仲裁工作新局面

  10.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仲裁服务触角向基层延伸,全面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实现案件受理多样化。建立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以及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工作衔接机制,共同做好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全省社会持续稳定。

  11.持续推动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互联网+仲裁”模式,运用大数据、云服务等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仲裁,研究建立仲裁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案件网络化管理,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提高仲裁效率。各市州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工作纳入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动仲裁业务入驻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2020年年底前在具备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设立仲裁服务窗口,在“12348”青海法网增加仲裁服务模块,在“12348”热线平台增加仲裁咨询,提供咨询、指引等服务。

  12.不断提升仲裁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国家制定的仲裁规则示范文本,结合制定适合本机构特点的仲裁规则。鼓励仲裁委员会结合省情实际,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实际,探索制定生态环保、建筑、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医疗、交通等专业领域的特别仲裁规则,并多途径、多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服务于“一优两高”“五个示范省”建设、“四种经济形态”等,切实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更加专业的仲裁服务。

  13.稳步提高仲裁机构综合竞争力。积极鼓励商会参与仲裁委员会组建工作,加强与各类行业组织的协作,不断扩大仲裁影响力。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青藏高原区域化仲裁中心,逐步建立辐射全省的综合仲裁服务平台。紧密依托我省生态环境优势,探索开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仲裁服务,努力打造青海仲裁工作品牌。支持仲裁委员会加强与国际仲裁组织及境外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仲裁机制和组织,积极培育、选聘知悉国际仲裁规则,具有国际视野的国际商事争端仲裁人才和国际争端仲裁员。省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指导仲裁机构逐步扩大规模,积极拓展业务,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五、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14.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各仲裁委员会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州政府,要按照有关仲裁和非营利法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加大对扰乱仲裁发展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依法予以纠正。把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仲裁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仲裁独立办案营造环境、创造条件。切实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享有决策和管理自主权,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赋予仲裁机构在人事、财务、薪酬制度等方面的自主权。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涉及仲裁的信访投诉,纠正违规行为,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

  15.完善司法支持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发展,建立与仲裁委员会之间常态化的工作衔接机制,及时沟通有关情况,提高审理有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效率。严格按照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保全、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等程序,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

  16.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在已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探索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筹划成立省仲裁协会,充分发挥仲裁协会联系政府与行业,以及服务仲裁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协调仲裁机构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对仲裁机构及仲裁员、仲裁秘书的监督,强化仲裁员、仲裁秘书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等。推进仲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信用记录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17.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仲裁委员会要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按照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研究建立仲裁委员会工作第三方评估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仲裁特点、科学规范的第三方评估标准体系,不断提升我省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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