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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青海省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3 10:04    编辑:王海莲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我省中藏医药(含蒙医药,下同)传承创新发展,结合《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中藏医药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藏医药服务。中藏医药发展政策机制有效完善,中藏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中藏医药人才教育培养体系更加完备,凝聚一批学术领先、医术精湛、医德高尚的中藏医药人才。中藏医药科技水平显著提高,初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藏医药特点的科研评价标准和体系。中藏医药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进一步增强,在全国藏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龙头地位更加巩固。中藏医药养生保健与康复服务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公民中藏医药健康文化素养大幅度提升,为青海发展和健康青海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完善中藏医药服务网络。

  1.提升中藏医药机构服务能力。发挥中藏医药整体医学和健康医学优势,不断完善中藏医医疗服务网络。各级中藏医医院要坚持以中藏医服务为主的办院方向,人才结构、科室设置和技术服务要以中藏医为主体。优化市州级和县级中藏医医院设置,合理配置诊疗设备,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级中藏医医院全覆盖,不具备设立县级中藏医医院条件的地区,加强县级综合医院中藏医科建设。充分利用市州级中藏医适宜技术培训基地,培养基层中藏医人才。出台政策简化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藏医医疗机构审批手续,引导鼓励社会力量赴省外开设中藏医医院和诊所,积极与外省医保、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接沟通,使我省疗效显著、安全便捷、特色明显的中藏医诊疗项目和中藏药院内制剂在外省推广应用,推动青海中藏医药走出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政府)

  2.筑牢基层中藏医药服务阵地。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藏医馆建设,合理配备中藏医药人员和中藏医诊疗设备。鼓励退休中藏医医师到基层开展执业活动。服务基层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中藏医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可加注全科执业范围。支持中藏医医院牵头组建医联体(含医共体,下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藏医药工作,允许医疗机构在医联体内按规定调剂使用中藏药院内制剂。(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

  3.完善中藏医药信息化支撑体系。加强中藏医医院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中藏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重点的基础数据库,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有效衔接,促进区域医疗信息交换与共享。积极开展中藏医远程会诊、远程教育、适宜技术推广等服务,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藏医药技术指导和帮扶。开展藏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研究,逐步建立体现藏医药特色的医院信息系统,并在全省推广使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

  (二)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作用。

  4.加强中藏医重点专科建设。建立覆盖省、市州、县级的中藏医重点专科体系,遴选具有中藏医药特色优势的专科(专病)进行重点建设,到2025年,每所市州级中藏医医院至少建设完成2个省级中藏医重点(特色)专科,每所县级中藏医医院至少建设完成1个省级中藏医重点(特色)专科。坚持中(藏)西医并重、中(藏)西医融合,提升中藏医重点专科服务内涵,通过优化诊疗方案、培养骨干人才、强化临床疗效,逐年提高诊疗人次,不断扩大中藏医优势专科(专病)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5.提升中藏医药疾病预防能力。充分发挥中藏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研究整理一批符合我省实际的中藏医适宜技术,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推广使用。在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村卫生室和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中藏医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藏医治未病签约服务。充实中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内涵,发挥中藏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优势,推进中藏医医养结合。推广普及中藏医养生保健操等知识、技术和方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各市州政府)

  6.推动中藏医药特色康复服务发展。根据康复服务资源配置需求,加强中藏医医院康复能力建设。推动中藏医医院与残联康复机构开展合作,提供中藏医药特色康复服务。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藏医药康复服务,提升基层中藏医药康复服务可及性。大力开展培训,推动中藏医药康复技术进社区、进家庭、进机构。支持藏医药进入西宁、海东等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省残联,各市州政府)

  (三)提高中藏药产业发展水平。

  7.加强中藏药材资源保护和利用。以中藏药常用、濒危、制剂大品种原料药材为重点,开展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使用珍稀濒危中藏药材替代品,合法合规使用天然麝香、熊胆等原材料。严控中藏药材化肥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严守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严禁染色硫熏、掺杂增重行为。推行中藏药材标准化种植,加大种子种苗选优提纯、统繁统供力度,普及应用生态种植技术。积极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建立大黄、枸杞、贝母、川西獐牙菜等道地药材绿色有机示范种植基地,助力脱贫攻坚。研究制定青海道地(地产)中藏药材目录,制定完善中藏药材标准、中藏药院内制剂标准,推动我省中藏药材进入《中国药典》。推动中藏药材精深加工,在省内培育一批规范化加工企业。支持中藏药企业以中藏医药理论及青藏高原特色资源为基础,丰富企业产品体系,延伸产业链。加强中藏药材交易市场监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

  8.推动中藏药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中藏药标准化行动计划,构建中藏药产业全链条的优质产品标准体系。推广应用中藏药质量控制新技术、中藏药现代剂型新工艺,发展自动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提升中藏药企业产品质量控制与智能制造水平。加强民间中藏方药的收集、研究、评价,助力中藏药创新升级。选择省内具有地域特色或产业优势的中藏药生产企业,从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两化(信息化、工业化)融合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优势品种培育机制,每年遴选一批品种进行重点支持,以大企业、大品种带动青海中藏药整体规模的提升和壮大。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能力建设,为12所中藏医医院新建或改建标准化、规范化的制剂室。开展中藏成药上市后再评价示范研究、制药工艺技术改进研究、制药装备研发与产业化转化。支持省藏医院完成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备案工作,提升我省中藏药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规范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9.促进中藏药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中藏药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探索建立中藏药材、中药饮片、中藏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中藏药重点品种责任可究的监管体系。强化中藏成药质量监管及合理使用,加强上市产品市场抽检,严格生产工艺控制,对质量标准及时补充完善和采取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方法。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进一步保障用药安全。推进我省中藏药企业诚信建设,将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示系统,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四)完善中藏医药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机制。

  10.健全中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完善中藏医药院校教育,优化中藏医药专业设置,强化中藏医药专业主体地位,提高中藏医药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完善中藏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支持青海大学扩大中医学、藏医学、中药学专业招生规模,增设藏药学专业,推进相关学科建设,积极申请增列中医学、藏医学一级学科硕士授予权和博士授予权。支持青海大学继续招收藏医学专科生,为州级职业技术学校藏医专业学生提供学历提升通道。完善中(藏)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措施,鼓励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中藏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11.创新中藏医药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发展师承教育,建立高年资中藏医医师带徒制度,经国家和省内中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跟师三年,考核评估取得出师证书的,可与职称申报、评优评先等有效衔接。实施省级民族医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和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养项目,加强中藏医药传承人才培养。完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健全中藏医药人才评价机制。完善公立中藏医医疗机构薪酬制度,建立既能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又合理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符合中藏医药规律和岗位特点的中藏医药人才分类评价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德才兼备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坚持凭能力、凭实绩、凭贡献评价人才,突出专业性、针对性,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藏医药人才的保障和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五)推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和开放发展。

  13.加大中藏医药保护传承力度。打造青海藏医品牌,支持依托省藏医院建立以青海藏医为特色的国家级藏医医疗和康复中心。加强名医、名家、名科的学术传承和名术、名方、名药的挖掘保护应用,特别是青海本土的中藏医药学术遗产。深度挖掘七十味珍珠丸、二十五味松石丸等经典名方精华精髓,加强中藏药药理研究和产品开发,积极“复活”经典名方。传承中藏医药技法,推动藏医药浴、藏医放血等传统疗法技艺繁荣发展。组织开展名老中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开展中藏医药古籍文献资源普查,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推动中藏医药古籍数字化。整理筛选一批实用、有效的民间中藏医药验方,探索实现合作开发、利益共享的新模式。建设一批省级中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开展中藏医药文化进校园活动,中小学进一步丰富中藏医药文化教育。(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

  14.加强中藏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强对中藏医药理论的科学研究和科学阐释。依托省中医药研究院,开展以“高原中医”为方向的中医药高原病防治、高原健康相关研究。建立以省藏医药研究院为核心,以省藏医院、青海大学和藏药企业为主体,多学科、跨部门共同参与的藏医药协同创新体制机制。积极争取省藏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省藏医药科技创新基地)。围绕藏医、藏药材、藏药产品、藏医药医疗器械设备等领域,制定和推广一批相关标准,提升青海藏医药标准化工作在全国的地位,到2025年,组织制定20项藏医药标准。对中藏医医疗设备研发予以立项支持,开发一批基于中藏医理论的诊疗仪器与设备。探索适合中藏药特点的新药开发模式,加快藏药新药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医疗机构中藏药院内制剂研发。通过同行评议和引进第三方评估,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研究水平,不断提高中藏医药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开展中藏医药临床疗效评价研究,建立符合中藏医药特点的疗效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15.积极推动中藏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同西藏自治区在藏医药发展方面的合作,重点在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领域开展协作。鼓励中藏医药机构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办中藏医医院、诊所和养生保健机构。鼓励中藏医药科研机构同国外科研机构开展项目合作,推进多层次中藏医药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充分利用藏医药国际合作基地(青海),加强同国外院校、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引国际游客到青海参与中藏医药文化体验游。支持中藏医药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扩大中藏医药对外投资和贸易。(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外事办、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中藏医药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中藏医药管理体系,明确承担中藏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建立省中藏医药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指导全省中藏医药工作,协调解决中藏医药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坚持中(藏)西医并重,制定实施中藏医药相关政策措施要充分听取并吸纳中藏医药主管部门意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政府)

  (二)探索完善中藏医药支付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符合我省中藏医药发展实际的医保支付范围、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相关政策,为中藏医药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导向性作用。争取国家对我省中藏医药发展的支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地产中藏药品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持中藏医特色诊疗方法的应用,将符合条件的中藏药院内制剂和中藏医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重点考虑体现中藏医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三)建立健全中藏医药政策支持制度。各级政府要将中藏医药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扶持中藏医药发展的资金投入政策。各市州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中藏医药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本地区中藏医药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四)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细化落实方案,将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弘扬中藏医药文化,宣传中藏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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