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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青海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3 10:05    编辑:王海莲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特别是“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要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围绕推进地方治理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目标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突出“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的省情定位,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和法规政策体系,到2025年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为深入实施“一优两高”,加快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新青海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健全领导责任体系,明确治理责任

  (一)完善省负总责、市(州)县抓落实机制。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责,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省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市(州)、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严格落实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定落实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管发展管行业管生产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切实履行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与市(州)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促进部门间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支出责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科学合理划分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等国家战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按照财力与事权、经费与责任相匹配原则,在理顺省与市(州)、县收入划分和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四)开展目标评价考核。将环境质量改善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修订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出台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估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行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一票否决”。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力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健全完善清单管理、定期调度、通报预警、销号验收、约谈问责等机制,强化生态环境派驻督察和帮扶指导。制定省级督察办法,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适时开展例行和专项督察。完善落实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压实责任。

  三、健全企业责任体系,提高治污水平

  (六)严格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严格依证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持证排污各项制度,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环境保护税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衔接,构建起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

  (七)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践行绿色生产方式,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生态经济,推动传统产业链条数字化改造,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开展废旧锂离子电池资源化利用、晶硅光伏组件回收利用等关键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可回收、可重复利用材料,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挖掘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开发建设等潜力,做强做优生态旅游、生态畜牧、中藏医药、高原康养等产业。制定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按照《青海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要求,深入开展各市(州)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全面落实国务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八)提高企业治污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落实治污减排主体责任,改进完善环保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全覆盖,强化运行管理。加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不当干预行为惩处力度,坚决杜绝监测数据和治理效果造假。

  (九)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建设完善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通过网站等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强化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未按相关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鼓励环保治理技术先进、污染物减排效果明显的企业,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健全全民行动体系,形成共治格局

  (十)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举报联网平台作用,健全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省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分类投诉受理、交办转办、跟踪督办、信息公开等机制,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利用融媒体手段及时宣传解读重大生态环境政策。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舆情监控、调处和回应制度,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一)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积极参与开展“保护青海湖,我是志愿者”“美丽中国·青春行动”等环保公益宣传活动。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管理制度,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形成绿色发展行业自觉。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指导,引导环保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健康发展。

  (十二)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教育和环境保护专题培训,加强生态文明和资源环境基本省情教育,实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全覆盖。把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融入到精神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创建环境教育基地,深入推进环境保护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企业、进机关活动。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制作环保公益产品,强化环保公益广告宣传,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积极引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加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贯彻执行监督力度,制定实施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五、健全监管体系,强化治理支撑

  (十三)完善监管机制。健全属地政府与生态环境垂管机构条块结合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索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监督监管制度体系。落实“三线一单”环境管理机制,实施不同区域差别化分区管控。严格“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探索应用高科技手段提升执法效能。以西宁、海东市为重点,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依照国家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执法监督“正面清单”,规范执法行为,严禁“一刀切”,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实施停产限产。

  (十四)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协同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紧急案件联合调查、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集中管辖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重点区域流域探索设立标准化规范化环境资源法庭,实行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加强司法审判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健全完善生态公益司法保护机制,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创新实践“加强专业化公益司法保护+促进保护地持久保育+推动生态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托生态保护基金解决鉴定难问题”的检察模式。深入开展“守护好长江黄河青海流域的健康安澜”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

  (十五)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全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能力现代化实施意见,加快构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实行“谁考核、谁监测”,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制定社会监测机构监管办法,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确保数据“真、准、全”。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5G等技术,完善高原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搭建服务云平台,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加快先进监测技术装备推广和设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

  六、健全市场体系,优化市场配置

  (十六)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确定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全面推行“一网通办、一事通办”,扩大“不见面审批”和“最多跑一次”事项。出台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和评价方案,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创设并纳入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等6项“生态环境”参评指标。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十七)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制定加快全省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组织企业申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培育环保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以国家公园论坛等平台为支撑,加强环保产业交流合作。

  (十八)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机制,支持工业园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试点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监测、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争取国家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推行环保管家、环境顾问服务和购买第三方机构专业服务方式。

  (十九)健全价格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制定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和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21年底前,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和分类减量化激励机制,推行计量收费,探索实行分类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完善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评估并适时完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信用体系,推进诚信管控

  (二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依托“信用中国(青海)”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向社会公开。

  (二十一)强化企业信用评价。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测评指标,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等,依法向社会公开。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相关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监督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落实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八、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加强依法治理

  (二十二)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及标准。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建立赔偿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真执行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发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化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农牧区垃圾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牧草地土壤环境质量等地方标准。加强对相关强制性及重要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

  (二十三)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常态稳定的省级和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完善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加强工业及新业态新产业发展用地保障,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协调机制,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污染防治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完善金融扶持。加快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的排污权市场交易体系建设,研究探索排污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质押融资担保,拓宽企业绿色信贷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鼓励支持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二十五)强化科技支撑。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和本土人才培养力度。通过科技援青及会商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各市(州)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将需长期推进的任务举措纳入“十四五”规划及专项规划,健全工作机制,持续推动任务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激励奖惩和保障落实机制,将《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范围,对评价考核结果好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部门约谈批评,同时列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重点内容,确保举措落地见效、任务按期完成。重视并做好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解读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凝聚全社会共识。有关部门须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任务举措,强化协同配合,合力推动重点任务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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