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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3 10:06    编辑:王海莲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高质量发展,引领构建社会性流动新格局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提升产业发展,筑牢流动基础。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统筹“五个示范省”建设,强化“四种经济形态”引领,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通过加大投资力度、促进消费升级、推动文旅发展、壮大市场主体拓展就业空间。加快推动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培育智慧农业、现代物流产业,深化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全力推动新材料、新能源、盐湖化工、特色生物等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智能改造和技术改造升级,以高质量发展夯实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基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统筹协调城乡融合发展,促进流动均衡。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落实好《青海省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和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若干措施》。以“一带一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兰西城市群、长江经济带等为引领,推动东部地区、柴达木地区、环湖地区和三江源地区四大板块相互融通补充,做优谷地、做强盆地、做活流域、做美高地,推动谷地盆地协调发展;建立以区域中心城市引领区域发展的新模式,打造现代高原美丽幸福“大西宁”、城乡统筹“新海东”和开放“柴达木”、特色“环湖圈”、绿色“江河源”。统筹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创造、拓宽区域间均衡流动的机会和空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三)推动创新创业创造,激发流动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各类群体积极创新创业。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一批支撑和引领我省产业发展的特色学科和专业。开展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高原工匠等人才选拔工作,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盐湖化工、高原医学等领域基础和应用研究。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转化创新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完善推进返乡入乡创业措施,引导人才到基层创业。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年活动,持续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发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股权和债券等融资渠道作用,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打造5至10个区域创新创业载体,采取奖补结合方式,鼓励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县(市、区、行委)创建乡村能工巧匠、手工艺人和经营管理等创新创业带头人、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孵化(实训)基地。推动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发展,创建国家级“星创天地”,提供一站式综合科技服务,扶持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个人发展。(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扶贫局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注重改革发力,搭建社会性流动桥梁和阶梯

  (四)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畅通流动渠道。全面取消城市(镇)落户限制,实现非户籍人口在我省城市(镇)落户“零门槛”。落实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稳妥有序探索推进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完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提升就医费用报销便利程度。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群体,通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进城后的住房问题。以政府购买、租赁和建设人才公寓、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预算内投资向进城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落户数量挂钩。按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要求,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土地利用计划要向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倾斜。统筹安排,切实保障重点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优化用地结构布局,促进城乡、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扩大社会性流动容量。(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五)创新用人制度改革,加大人才流动力度。推进党政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交流,试点开展聘任制公务员招聘工作,扩大选人用人渠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招录门槛,合理设置基层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在艰苦地区服务期满,服务期间每年考核优秀且工作急需的,可以通过直接考核聘用的方式招聘到服务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乡镇事业单位。持续开展从符合条件的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定向考录(招聘)乡镇(街道)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作。事业单位可定向招聘退役军人(含大学生退役军人)。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时,拿出不超过10%的计划,面向退役士兵进行考录。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城乡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并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后备人才库。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政策。(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六)深化档案服务改革,保障职业流动转换。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流动人员档案免费保管工作,利用档案管理系统,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各类流动人员做好存档、求职一站式服务。档案保管机构不得无故拒收按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人员身份也不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发生改变。大中专毕业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等转递档案。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转递线上申请、异地通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档案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三、加强政府引导,扩大社会性流动空间

  (七)提升基层人员待遇,引领流动向基层拓展。切实落实《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鼓励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建功立业。按国家部署,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高定工资政策。推行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机制,优化基层和扶贫一线教育、科技、卫生、农林牧水等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拓宽基层事业单位人员晋升渠道。结合不同领域、行业、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分类优化各专业系列职称评价标准,统筹处理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关系,合理评价人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八)发挥奖励激励作用,助力基层人才成长。落实评比达标表彰管理规定,评优评先向基层一线人员倾斜。完善新时代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在推荐评选先进时,增加长期在基层单位、一线岗位和技能人才比例,选树比例不低于总数的70%。落实《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单独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总量调控水平限制,不纳入单位总量基数。核增的绩效工资70%以上,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各市州党委政府)

  (九)健全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深化产教融合,加快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相互衔接政策。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完善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推行体现技能与薪酬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组织实施“昆仑英才·技术技能人才”专项,加大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术精湛、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四、关注困难群体,实现社会性流动广覆盖

  (十)巩固脱贫成果,帮助贫困群体同步发展。坚持精准施策,对照“四个不摘”要求,扎实推进脱贫攻坚“九大后续巩固行动”。注重激发贫困群众和城市困难职工内生动力。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对贫困地区和脱贫人口的冲击,及时跟进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返贫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机制,推进扶贫民政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建立精准防贫和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省扶贫局、省民政厅,省直各相关部门省总工会,各市州党委政府)

  (十一)坚持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推进教育公平。统筹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加大投资,扩大资源,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协调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在教育发展中的事权责任,不断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和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等受教育权利。继续执行国家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稳步推行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促进教师资源优化配置。继续实施扶贫、涉藏、生态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招生计划。继续实施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及技能脱贫千校行动,优化职业教育布局,重点支持六州各建好1所中等职业学校,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通道,推进中职、高职“3+2”分段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十二)推进困难人员就业服务,保障公平就业。落实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规政策,加强监察,实现就业扶持政策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流程标准化,广泛收集岗位信息并在省级平台归集发布。开展就业服务活动,推动就业服务线上办理。实行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州党委政府)

  (十三)加强社会救助,增强困难群众流动能力。统筹城乡低保发展,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有效衔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加强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强化困境儿童生活、教育、医疗、安全等全方位保障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五、落实保障措施,推动社会性流动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区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协调,按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创新举措,聚焦关键问题,真抓实干,不断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地。(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十五)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保障。不断健全完善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制度,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培育一批公平公正、能力素质强的行政执法和仲裁队伍,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保障劳动力和人才合法流动权益。(省直各相关部门各级党委政府)

  (十六)广泛开展培训,提升能力素质。鼓励和支持各类教学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分层分类培训各类人才。将返乡入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全省继续教育培训范围。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培训。(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各相关部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级党委政府)

  (十七)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青海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形成“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舆论环境,凝心聚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做出新贡献。(省委宣传部,省直各相关部门各级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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