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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3 10:08    编辑:王海莲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减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重点工作落实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发展要求,坚持全省“一盘棋”,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努力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营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1.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制定危险化学品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相关制度规范,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年底前,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由高到低区分“红、橙、黄、蓝”四级风险,完善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一张图、一张表”,形成“一园一策”“一企一策”。重点对物流园区、货场、机场和城镇燃气敷设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和县区交界等区域的出租屋、废旧闲置厂房、仓库、偏僻院落、大型停车场等安全生产监管薄弱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

  2.整治重大风险隐患。各地区要按照“一园一策”和“一企一策”要求,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文件规定,在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实行闭环管理。组织对安全风险等级为“红、橙”的企业进行安全许可条件再核查,实施治理整顿,对于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提升化工产业科学发展水平,稳步开展现代化工关键技术工程和产业化升级示范,延长产业链条,弥补发展短板。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组织制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建立高安全风险项目“一票否决”制度,禁止引入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建设项目。坚持全省“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入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推动化工园区规范有序发展。对批建新的化工园区进行严格把关,现有的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要落实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及《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对现有高风险且无有效管控措施的化工生产企业实行搬迁退出。对评估为高或较高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禁止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5.加强安全源头治理。各地区要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和联合审批机制,制定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各化工园区要科学确定园区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凡生产剧毒化学品、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由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批。严格控制涉及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和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化工装置必须从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成品储存、成品包装等生产环节全流程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减少生产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加强精细化工项目源头管控,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督促企业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标准,提高化工项目本质安全水平。鼓励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我省化学品鉴定中心建设。

  6.强化化工过程安全管控。强化对新开发化工工艺安全性审查,凡属新开发化工工艺,针对科研中试、中试放大及工业化生产过程,投资企业必须提供具有国家授权相关资质的科研院所出具的安全运行论证报告。对有疑义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及专家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自动化控制水平,2020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在线监测监控率达到100%。推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封闭式管理、企业门禁(二道门)智能化改造,不断拓展门禁智能化内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0年底前实现进入生产区域人员身份识别的唯一性、人员定位的可跟踪性、重点生产装置电子围栏、行为识别、一键求救等功能。推动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备设施在2022年底前逐步实现自动化。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规定,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贮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贮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对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常态化监督检查。

  7.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建立完善省油气管道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完善省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采取搬迁、改线等措施消除现有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严防产生新的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开展管道完整性保护。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强化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运输环节全链条安全监管,依法对运输车辆、罐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审验,未经许可严禁危险货物经营性营运。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规定落实危险货物储罐等贮存设备检验。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强化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将涉及危险货物的停车场纳入省交通信息化监管平台。2022年底前高速公路服务区合理划分危险货物停车区域,化工园区设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推动化工园区及其周边建设危险货物车辆专用通道。加强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严防危险货物泄漏、爆炸等事故发生。

  8.强化危险废物及环保设施设备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要监督其产生单位进行鉴别鉴定。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确保环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合理规划布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推广应用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先进技术及设备研发,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地方标准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新、改、扩建环保设施和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设计审查。督促企业开展环保设施安全风险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9.强化制度措施。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为依法监管危险化学品提供制度支撑。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拓宽举报方式和渠道,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10.加大失信约束力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职责,定期报告述职,并作出安全承诺;将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的条件作为企业项目建设准入条件之一,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未批先建、违规改建、非法生产等严重违法行为,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诚信体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职业禁入。

  11.落实激励优惠措施。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达标企业安责险费率优惠、信贷优惠、评先选优、简化许可程序、减少检查频次、信用联合激励等支持政策措施。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落实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加强财税、金融、贸易等政策与产业政策对接,落实银企对接和产融合作政策,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融资支持。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继续对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工作予以支持。

  (四)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12.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综合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依托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建设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危险化学品“一张图一张表”信息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油气长输管道电子分布图及在线监控系统等各类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探索研究开发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

  13.加强化工行业人才培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在2022年底前,利用现有资源规划建设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实训基地,打造省级危险化学品技能培训中心。建设我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示范职业学校(技工学院)、安全生产产学研教一体化企业,鼓励各化工园区自建或与具备实训条件的机构合作共建专业培训机构,大力发展集理论教育、实操和技能实训、实体化生产装置操作技能培训于一体的新型培训机构。实施特种作业实操考点创优提升工程,不具备实操培训条件的机构不得承担培训任务。发挥职业技术学院优势,培养化工仪表、自动化控制紧缺专业人才,把化工安全管理知识纳入高校(职业院校)化工、制药类专业课程。提高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岗位等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强化重点化工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主体培训能力,定期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以及班组长强化轮训,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鼓励企业通过内部培养、外部聘用、委托培养等方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师带徒制度。健全完善青海省化工、危险化学品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才库和后备专家库。探索区域专家共享、国家级高层次专家聘请等机制。

  14.严格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积极推动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机构,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提供优质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和常态化机制,分级分类开展精准化指导帮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推动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保尽保。规范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严厉打击恶意低价竞争。开展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治理,加大对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禁止挂靠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市场禁入、吊销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强化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打造格尔木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高标准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各地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整合化工园区应急资源,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建设与入园化工企业数量、规模相匹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满足园区应急救援需求。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开展政府、园区、企业应急预案风险评估及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和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16.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多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制定出台相关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厘清各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综合管理界限,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及时明确危险化学品领域新业态、新问题的监管职责,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17.健全完善安全执法体系。健全完善省、市(州)、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应急厅原则上不设危险化学品专职执法队伍,由内设处室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州)、县(市、区、行委)应急管理部门实行“局队合一”;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化工园区设置专门安全监管机构,按照批准权限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配备与入园化工企业数量、规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

  18.强化安全监管能力。支持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队伍加大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员招录力度。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充实执法队伍。2022年底前省、市(州)、县三级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队伍中具有化工、环保、仪表自动化、安全工程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集中复训,培训内容应注重针对性、实效性,符合工作实际。建立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地区)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岗位实训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运用“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行为。分级划分明确监管执法事权,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落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工作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及管理办法,各地区结合实际合理补充执法辅助人员,补足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短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省政府成立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考核通报等职责。各地区要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全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基础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举措;要加强规划衔接、项目立项等基础保障,将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技术改造、培训教育、信息化建设、辅助执法人员招聘等工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全力支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纳入重大督办事项和效能考核,按照本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有序有效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要强化督查问责,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严肃问责,工作推进情况定期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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