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项目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1月26日十三届省委第13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1月29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典型,促进法治青海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青办发〔2019〕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每3年开展一次,主办单位为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及参与依法治省工作的所有集体。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在法治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和“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个人”奖项设置和名额不得突破已批准项目和名额上限。其中,法治建设先进集体5个、先进个人10名,立法工作先进集体5个、先进个人10名,普法守法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20名,行政执法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20名,司法行政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20名,法律服务先进集体5个、先进个人10名,人民调解先进集体5个、先进个人10名。
第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方向正确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各环节。
(二)法治建设扎实开展。主要负责人积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科学谋划安排法治建设任务,真抓实干、表现突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青海中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内部管理成效显著。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单位治理体系。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完善,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四)以及应当具备的以下个性条件。
1.法治建设先进集体:不断推动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
2.立法工作先进集体: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立法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显著增强。积极开展重点领域立法,推进特色精细立法,立法质量明显提升。
3.普法守法先进集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推动领导干部、青少年等重点对象普法,充分发挥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普法成效明显。
4.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5.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完善,执法管理规范有序,工作开展依法依规,运行透明高效。
6.法律服务先进集体:连续5年以上执业并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本服务领域综合实力处于本区域内前列。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作出突出贡献。
7.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工作业绩突出,积极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落实定期排查工作制度,矛盾纠纷化解成效显著,在本地区、本领域处于领先位置,群众满意度高,社会反响好。
第七条 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带头学习贯彻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具有较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三)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法治建设的新理念、新要求、新任务。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事迹感人,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坚守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在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中成绩突出。
(四)以及应当具备的以下个性条件。
1.法治建设先进个人:牢固树立法治思维,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善于从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熟练掌握审判、检察实体法、程序法,承办案件数量多、质量高,社会反响好。
2.立法工作先进个人: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立法,工作扎实有效,立法质量切实提高。熟练掌握立法技术规范,善于协调处理立法中的意见分歧,积极钻研业务,工作作风严谨细致。
3.普法守法先进个人: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具有较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开展经常化、持续性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工作扎实有效。
4.行政执法先进个人:执法业绩显著,素质过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本职岗位上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起到引领带动作用。
5.司法行政先进个人: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勤奋敬业,忠诚履职,作风严谨细致,忠于职守。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任务,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得到人民群众普遍认可和高度评价。
6.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连续执业5年以上,依法履行职责,勤于钻研业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一个或者多个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服务质量和工作业绩受到普遍认可。
7.人民调解先进个人: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积极主动参加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调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事迹突出。
第八条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评选年度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及被问责的,不得评为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
个人在评选年度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及被问责的,不得评为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个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制定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并成立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开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表彰名额、奖励办法等内容。
第十条 评选推荐工作按照推荐、初审、复审等程序组织实施,并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公示”制度。拟推荐对象由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依法治市(州)、县(市、区)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局按照分配名额自下而上择优逐级审核、推荐。
(一)组织推荐。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对拟推荐对象应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其中:对拟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拟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审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推荐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各级依法治市(州)、县(市、区)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局。
(二)初审考察。依法治市(州)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局就评选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按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考察,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推荐工作报告,报送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评议。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基本条件、代表性、典型性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表彰对象名单,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评选要求
第十一条评选工作要重点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的单位和个人倾斜,注重质量和结构,统筹不同层级的单位和个人,尤其要向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区倾斜。原则上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原则上不评选县区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十二条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公认。
第十三条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者未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者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资格,取消推荐名额。评选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授予及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省委、省政府授予“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省委、省政府授予“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奖金。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工作结束30日内,由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表彰奖励获得者有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集体,收回其奖牌;个人收回其证书、奖章以及所获奖金。
第六章 组织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推荐评选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责任制,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推荐评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选单位和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评选表彰奖励经费从省政府奖励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制作奖牌、证书、奖章和发放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