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您的位置: 青海新闻网

分享到:

(受权发布)青海省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08 17:41    编辑:王海莲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增强全民法治素养,加快推进青海法治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各族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明显提升,社会领域法规制度和规范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明显,社会治理科学化、现代化、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省情特点、体现时代特征、各族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

  (一)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组织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宪法。加强全社会对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法治认同、情感认同和事实认同。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持续开展青少年学生“学宪法讲宪法”“宪法晨读”等活动,倡导在青少年成人仪式、毕业典礼和夏令营等活动中设置礼敬宪法环节,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全覆盖。推动宪法文化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建设宪法公园、场馆和基地等教育阵地。(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

  (二)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宣传其重大意义、科学内涵、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和实践伟力,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军营、进家庭、进网络、进宗教活动场所等,教育引导社会全体成员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各级党委(党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以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主体班次重点课程,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培训轮训。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直机关工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委网信办、省妇联、团省委、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司法厅、省委党校,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

  (三)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五年普法规划。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健全完善“法律七进+”工作机制,调整优化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加强监督检查,共同推进工作任务落实。注重发挥群团组织、行业协会、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全民普法中的重要作用,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细化任务举措,实现普法无死角、全覆盖。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和法治文艺宣传队伍建设,制定普法志愿服务工作指引,健全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普法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面普法,完善在政府主导下以社会运作为主,政府购买、社会投入、公益赞助等相结合的社会普法运行模式,推动普法工作社会化、项目化。(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

  (四)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健全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督促各级社会主体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完善全省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落实年度履职评议、重要时间节点普法责任认领、旁听庭审等工作任务。全面推动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以案释法常态化长效化,注重加强对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善于运用身边事教育警示身边人,把案(事)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普法公开课。创新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解读,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地方立法,把地方立法过程变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过程。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治宣传。推动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强化法治类公益广告刊播责任,引导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新媒体平台、融媒体中心等媒体普遍设立普法栏(节)目,自觉履行普法责任。(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委宣传部、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委网信办,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

  (五)增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强化对社会环境、普法对象、形式、载体、内容等各要素的分析把握,针对各类受众群体的不同需求实行个性化普法策略,提供更为精准的普法服务。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全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完善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年度述法等制度。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常态化学法用法制度,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年终述职重要内容。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各级各类学校配齐配强法治副校长、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加大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健全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机制。加强企业职工的普法教育,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进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积极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引导、鼓励企业将合法合规审查作为决策必经程序,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持续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提升企业治理法治化水平。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疫病防治、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劳动合同及劳动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推动形成尊崇、信仰、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把党内法规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重要教学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内容。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运用,强化优化平台建设、新媒体联盟建设和移动端应用,着力推进“互联网+”智慧普法提档升级。结合青海实际,因地制宜区分农业区、牧业区和城镇、厂矿等不同地域特征,分类分众精准实施,线上线下协调推进,有效提高普法宣传教育实效。引导全社会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明办、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

  (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持续加强法治主题场馆、公园、广场、街区、长廊等法治文化基地和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深化法治文化产品供给侧改革,推动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生态文化、农耕文化、历史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利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道德讲堂等,因地制宜建设新时代全民普法实践阵地,让法治文化有形呈现、生动表达、不断丰富。到2025年,基本实现每个县级行政区划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主题场馆(公园、广场、街区),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宣传栏(宣传屏、长廊)等阵地。引导各级各类文化机构、文艺团体和社会各界创作具有地域风格、青海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法治文艺作品。利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假日等契机广泛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法治文化的感染力、亲和力、渗透力和感召力。持续推动文化、科技、卫生、法律“四下乡”活动,进一步丰富“法治下乡”活动内容,把法治宣传教育和公共法律服务送到基层、送到农牧民家门口。结合公共法律服务,增强普法门户网站和相关新媒体平台无障碍阅读功能,积极制作手语、适老化等普法宣传产品,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贴身、贴心、周到、管用的公共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财政厅、省文联,各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州)

  三、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七)加快推进社会领域地方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制度建设,推动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消防安全、反食品浪费等方面的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地方社会治理模式。完善地方病防治、疫情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全面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志愿服务、孝老爱亲方面的地方立法,推动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合。加快推进《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出台施行,依法规范和提升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强化数据运用,深化信用青海建设。对与上位法不协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开展专项清理,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社会领域改革经验和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而更好地保障和巩固改革成效。(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

  (八)加强社会规范建设。发挥好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寺规僧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加强对社会规范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定自律性社会规范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定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指导做好优秀社会规范的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和推广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服务企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构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综合监管体系。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全面提升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规范化水平,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文明办,各市州)

  (九)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坚持“法德并举”,提升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性法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深入开展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深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广泛开展公民文明素质提升行动,积极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深化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提升志愿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捐赠受赠行为。(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民政厅,各市州)

  (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青海”名片,增强各类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快推进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实现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信用权益保护机制,切实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加强政务诚信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强专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组织诚信主题实践活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各市州)

  四、加强公民合法权利保护

  (十一)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法定程序,依法规范行使公权力。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落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公共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机制。完善社区、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企业参与涉企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和公众合法权益。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依法予以公开。(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各市州)

  (十二)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建立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劳动保障、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断增强执法效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问题监督检查。完善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产权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

  (十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推进公正文明司法,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等诉讼权的制度保障。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推广运用“云立案”“云调解”“云庭审”“云执行”等方式开展“一站式”便民服务。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预防,健全案件纠错机制,有效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困难群众司法救助体系建设。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全面获得辩护的权利,审查逮捕环节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律师意见,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健全公开听证制度,推进司法公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十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以信息化现代化手段为牵引,加快网络、热线、实体三大平台全面融合,逐步建成一体化、普及化、智能化的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平台。加快网络平台功能建设,提升12348青海法网站群智能化水平,实现智能服务端口下沉、移动端服务便捷优化和全业务全天候服务。加快县级热线平台端口建设,推进热线平台服务互联互通,开展业务工单网上流转,提升热线平台服务质量效率。加强县村两级实体平台建设,结合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和涉藏地区国资律师事务所建设,配强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配备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点)工作人员。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人才资源,着力解决城镇、农村、牧区、工矿区之间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均等问题,农村、牧区、工矿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问题,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监管,持续规范建设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运营标准,推动建立以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量化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为重点的监管指标体系。积极研发公共法律服务教育产品,在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同步推进个性化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便利性,为社会公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开展自助法律服务提供有效途径和法律程序,确保公共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教育延伸拓展到每个社会角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各市州)

  (十五)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加强公民社会责任感培育,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引导公民理性表达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引导和推动企业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健康有序运行。强化政策引领作用,为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环境,推动企业与社会建立良好的互助互信关系。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倾斜。(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

  五、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十六)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依法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和服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健全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作用的机制,完善政府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健全社会治安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防控机制,完善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创新重点群体服务管理,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网格员激励机制。通过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联动,发挥好政治引领作用、法治保障作用、德治教化作用、自治基础作用、智治支撑作用,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为法治青海建设提速升级奠定更坚实的基础。(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州)

  (十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城市治理重在精细、农村治理重在精美、牧区治理重在精进的理念,依法推动城市、农村、牧区治理现代化,依法推动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创新,深化实名登记、社会信用管理、产权保护等基础性制度建设。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县(市、区)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减负赋能原则,完善和落实社区治理权责清单制度。深入开展法治市(州)、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推进村级事务公开,加强村级权力监督。开展形式多样的村级议事协商,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等活动,进一步拓展村民对村公共事务、重大民生等问题开展民主协商的参与渠道。依法公开党务、村务、财务,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规范乡镇、村级资产会计核算监督,建立健全村级“三资”监管平台。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形成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群众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全省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充实基层普法社会力量,强化基层治理法治支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普遍完善业务和管理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平台和机制。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推进业务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和法律监督有效的法治化治理方式。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引领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委巡视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各市州)

  (十八)加强民族宗教领域依法治理。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落实《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配套法规建设,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化“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普法宣传教育。以涉藏维稳为重点推进民族宗教法治建设,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分裂、反渗透、反自焚斗争。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宗教案(事)件,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大力推广“班玛经验”“同德模式”“贵德大史家村红色教育”等新时代“枫桥经验”青海化实践成果,增强涉藏地区县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查处非法民间调解、利用调解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赔命价”“赔血价”等现象。扎实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创建,每年申报一批示范地区和单位,定期验收命名一批全省示范地区和单位,强化动态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宗教教职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加强党的方针政策和《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宗教界树立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基本原则,加强对宗教活动领域突出问题的依法治理,决不允许有法外之人、法外之地、法外之教。持续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示范寺观教堂”创建工作,积极培育、分级评选一批法治宣传进寺院示范基地,加大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普法队伍建设,重点培育一批懂法律、知宗教、会“群众语言”的普法工作者队伍。(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委政法委、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州)

  (十九)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治理。把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作为第一抉择,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着力建设青海生态文明高地,推动青藏高原生态文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加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爱护自然的意识。加快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强化生态环保红线制度,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积极推进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健全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冰沙系统治理,落实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草长制”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加强人居环境整治和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水土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及制品、毁坏草场林木、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法及时有效查处、纠正生态违法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司法厅、祁连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

  (二十)加强应急领域依法治理。强化政治安全法规宣传教育,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疫情防控、生物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安全隐患。认真做好预防地震、防范灾害天气、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危化品管控、城市电梯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的经常性普法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在应急状态下依法行动、依法行事。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提升灾害综合风险研判水平。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做好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增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决策、依法处置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大对矿山、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大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突发事件应急时期的法律服务,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及时为困难群众和企业提供法律帮助。(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地震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

  (二十一)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坚持党对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领导,加强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人民团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扶持品牌性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落实公益慈善捐赠等税收优惠及人才政策。健全政府与社会组织信息沟通机制,政府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应邀请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将政府部门部分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坚持费随事转,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进行绩效考核。保障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会员维权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办公厅,各人民团体,各市州)

  (二十二)有效增强社会安全感。健全落实平安青海建设领导责任制,推进平安青海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深度融合。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全省社会治理重心落到城乡社区,夯实平安青海建设根基。推进“雪亮工程”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管理”服务管理模式,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深化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加强基层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强化基层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打击整治毒品、多发性侵财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深入做好反邪教工作,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公平正义,修复社会生态,净化基层风气,巩固执政基础。突出打击暴力恐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盗抢骗”、“食药环”、“黄赌毒”、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等民生领域违法犯罪。依法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有针对性抽调试点市(州)县检察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深入贯彻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不断加大吸毒人员排查管控力度,加强完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人群和重点青少年群体等重点人群的管理服务制度,健全完善社会帮扶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加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站建设,推进对低收入人口、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人群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完善执法司法机关与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执法司法所涉人群的心理疏导。推进“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夯实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扫黑办、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各市州)

  (二十三)推进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建设。深入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青海化实践,加强“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推动“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创建,强化诉源治理,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构建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大调解格局,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人民调解,筑牢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健全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巩固强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大力推动个人调解室建设,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深化矛盾纠纷防控,及时收集分析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和风险研判,深入开展矛盾排查化解,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确保隐患纠纷消除在基层、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加大“智慧调解信息管理平台”和“青海智慧调解”“青海微调解”微信小程序推广应用力度,实现案件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结。加强律师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顾问等在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行政调解,切实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推动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各市州)

  六、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二十四)依法加强信息网络管理。健全信息网络管理体系,完善网络信息有效登记和网络实名认证制度。推动落实网络运营、服务主体法定义务,加强网络空间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基础性制度,依法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健全依法监管措施,加强网络投诉、查处工作,完善网络与信息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依法加强网络社会建设管理,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

  (二十五)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和互联网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实行网络空间规范化、精准化治理,化解网络风险。依法加强对网络社会和网络技术应用的管理,加强舆情动态监测、分析和研判。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网上传播工程。完善网络违法犯罪防范和打击工作联动机制,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特别是新型网络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效防范和打击有害信息在网络空间传播蔓延。推进全社会网络法治和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和督促网络经营主体和网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深入实施中国好网民工程和网络公益工程。(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各市州)

  (二十六)依法加强数据资源安全保护。健全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大数据安全保障工程,加强数据资源在采集、存储、应用和开放等环节的安全保护。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在公开共享等环节的安全评估与保护,健全互联网企业数据资源资产化和利用授信机制。加强对网络空间通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规范收集使用用户身份、通信内容等个人信息行为,加大对非法泄露和售卖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

  (二十七)依法加强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完善涉及国家安全重要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监督机制。着力提高自主保障能力,集中力量突破信息管理、信息保护、安全审查和基础支撑关键技术。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技术装备威胁感知和持续防御能力建设。完善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健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信息系统条块融合的联动安全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

  七、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八)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推动解决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落实法治社会建设主体责任,谋划和落实好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共识和力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基础建设。强化法治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基层法治提质升级。统筹预算资金,对法治社会建设所需经费予以必要支持。(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

  (二十九)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要把法治社会建设成效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同步进行。健全青海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完善群众满意度测评。加强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督促指导、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统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

  (三十)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强化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研究,组织开展法学理论研讨、法治课题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法学会等智库作用,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研究基地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总结推广法治社会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委党校、省社科院,各市州)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纲要和实施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相关新闻↓
[ 打印 ]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青海省互联网新闻中心主办      版权所有:青海新闻网
未经青海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E-mail:webmaster@qhnews.com 青海新闻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63120170001 青ICP备19000163号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