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您的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青海新闻网  / 

分享到:

(受权发布)青海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08 08:53    编辑:王海莲

  近期,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青海“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扛牢“国之大者”责任,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助力乡村振兴和推动农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升、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牧民收入持续增加,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贡献力量。

  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在此基础上,持续健全和完善资源保护高效有力、森林经营适度规范、金融赋能更加显著、林权价值增值途径灵活多样、农牧民收入持续增加、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交易规范有序的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三权分置”,释放集体林发展活力。落实所有权,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各县(市、区)要全面摸清集体林地资源底数。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维护农牧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充分保障林业经营者通过承包或者流转享有经营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确保集体林地应确尽确,林权类不动产证书应颁尽颁。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期届满时,无林地承包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可直接续包;有林地承包纠纷的,可在调处后无权利转移障碍的前提下继续承包。在承包期内,未出现承包地法定收回情形或合同约定收回情形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不得以村民会议决定强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保障进城落户农牧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不得强行收回。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担保。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要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鼓励林地受让方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二)引导适度规模经营,盘活林地林木资源。积极稳妥推进林权流转,引导农户与经营主体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与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推进林权数字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信息录入林权综合监管系统,为林权流转提供林权信息查验服务。加快建立省级集体林权流转及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发挥现有县(市、区)集体林权流转服务中心作用,提高流转管理效率,便捷社会资本林权投资。积极探索组建各级林权收储机构,整合零散分布的集体林资源实现规模化经营。推广多种合作经营,支持家庭林场、村集体林场、林业合作社、林草企业等多元化新型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引导农户采取以股份合作为主的多种形式联合经营。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全过程监督,提升集体林业发展活力。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分区分类探索建立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具备条件的国有林场试点性统筹集体和个人承包的集体林地开展代行管理经营或合作经营,发挥国有林场技术、资金等优势,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进一步盘活并合理利用集体林地资源,探索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生态旅游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

  (三)加强森林经营管理,推动集体林资源提质增效。优化公益林管理,依法依规保护经营利用公益林,科学划定公益林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实行公益林分区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为集体林经营、林区经济发展、农牧民就业增收留出空间。完善森林经营管理机制,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按照多点少面方式开展一批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探索建立集体林经营政策、投入、技术和保障等制度体系,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管,满足森林经营中合理合法的林木采伐需求。提高集体林地生产力,坚持以水定绿,量水而行,合理调配水资源支持集体林地植树造林、经济林建设等项目,推动集体林资源提质增效。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推广森林高效经营模式,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优化林种树种结构等措施,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通过采伐更新、抚育复壮、择伐补造等措施,加快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改造更新。

  (四)推动林业产业发展,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科学发展林业产业,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群众首创精神,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施策,加强规划引导,不断释放改革红利。积极统筹乡村振兴、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支持枸杞、沙棘、中藏药、杂果等特色优势林业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自然教育、游憩休闲、森林探险、森林康养等森林生态产品延伸产业,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着力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林草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加强区域林业产业特色品牌建设和森林生态产品宣传推介。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林区发展条件。将符合条件、先进适用的林业生产机械按程序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服务林业能力。完善绿色金融服务机制,优化林权抵押流程,提高林权抵押率,林业经营主体利用集体林地发展经济林、林下经济等非木质林产品利用模式的,可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作为林业经营收益权抵押贷款的凭证。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创新绿色金融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集体林承包大户、家庭林场等林业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林权收储机构为林权抵(质)押贷款提供市场化收储担保。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对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相关贷款贴息政策的林业项目按既有资金渠道申请贷款贴息。积极推进森林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各类森林保险产品并形成良性市场竞争机制,落实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林业产业综合保险保障水平。

  (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强化林权登记监管。加强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全面厘清集体林确权发证情况,做好林权登记造册、档案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林权管理档案依法依规登记做好林权证办换发工作。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有效对接,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完善地籍调查,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开展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发挥村组作用,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已确权发证并流转的集体林地,在经营者提出办证申请后,办理经营权证。实行经营权人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制定出台省级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完善林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其纳入林(草)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等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经费预算。市县两级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要建立改革任务台账,组织精干力量专职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改革落地见效。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多部门参与整体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八)深化制度改革,着力探索可行路径。鼓励西宁市、海东市在保障种树农民收益权、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林权投融资机制、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推进林业产业发展、调处林权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区域优势,探索一批有效的经验做法。鼓励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探索推进符合当地实际的林业产业发展和林权价值增值途径。

  (九)完善管理体系,强化督导考核评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林草主管部门职责,进一步理顺林业工作机制,加强基层林草工作力量。依托林(草)长制考核机制,保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和深化改革工作的延续性,强化林改工作队伍建设。省林草局要建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评价指标体系,将评价结果纳入林(草)长制督查考核范围,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完成问题整改,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查处涉林草案件,明确执法职责,维护资源安全。

相关新闻↓
[ 打印 ]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青海省互联网新闻中心主办      版权所有:青海新闻网
未经青海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E-mail:webmaster@qhnews.com 青海新闻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63120170001 青ICP备19000163号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