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二十条规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补助的资金;
(二)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之后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市、县(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住房的购建。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1%,旧住房按收购价款的10%作为廉租住房的维修基金。由市、县房产(建设)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
《实施细则》还规定,市、县房产(建设)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解读: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廉租住房是实施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中央、省补助的资金为第一顺序之后,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之后的资金,应全部作为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财政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共同负担,纳入预算、专户管理、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给予70%的补助资金,市、区两级政府30%资金按市、区两级各50%落实,县级30%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各地从公积金和土地收益中提取的资金也算为地方筹措的资金。
建立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市县房产(建设)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
市、县房产(建设)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退出程序
申请:《实施细则》规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凭《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人民政府发放《西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审核: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姓名、身份证号、低保家庭人数、家庭人均月收入、房屋坐落、居住情况、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公示期为15日并将公示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对申报和调查材料予以审核,并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区)民政部门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对核实后不予登记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租赁住房补贴: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予以批准登记的,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意见,租赁住房补贴的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书面通告申请人,在市区实物配租的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县城实物配租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县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说明:保险对象家庭不能同时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
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一)同一户籍中的家庭成员;
(二)户籍在他处的配偶、同住未成年子女;
(三)原同户籍的现役军人;
(四)原同户籍的在各类院校就读的学生;
(五)原同户籍的劳教或者服刑人员。
办理保障所需手续
申请人持房产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办理实物补贴手续: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县(区)民政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格式协议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办理资金补贴手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县(区)财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逐月向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准予实物配租的,向市、县房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县房产(建设)产管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及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
“轮候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房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房产(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申请人取得实物配租房屋的房号,由市、县房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按照困难优先的原则,用一定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县房产(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格式合同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在未获得实物配租时,应享受租赁住房补贴,获得实物配租后,取消其租赁住房补贴。
动态管理及时调整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区)房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档案,一户一档,载明申请、申核、实施保障的方式等有关资料。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年审制度。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审核、分配程序对低保家庭进行年度审核,对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方式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退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区)房产(建设)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 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三)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 无正当理由累计三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及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七) 取消城镇低保资格的;
(八) 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明显有失社会公平原则的。
市、县(区)房产(建设)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退回。对于逾期不退回的,市、县(区)房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提高租金标准或强制其退出。
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家庭经济条件改善后,应当退出廉租住房,可依具体情况购买经济适用房。
依法公证实施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本实施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制度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在廉租住房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作者: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