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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各界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qhnews.com   西宁晚报  2007-12-13 08:56
 

  青海新闻网讯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这部重要法律,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月初,青海省总工会召开了一次重要的会议,全省各州地市县的工会负责人和有关企业工会负责人齐聚西宁,大家议论的中心话题只有一个:在全省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这是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一个具体行动”,省总工会副主席付东明称。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再次明确了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提升了工会组织的维权功能,是继《劳动法》以来,又一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法规,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我们现在不仅要学习好《劳动合同法》,还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协作,协助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广泛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以集体合同来规范劳动合同,把好劳动关系的起点,把维权关口前移”,付东明称。

  在采访中,省劳动保障厅工资处处长程启寿表示,目前工作的重点是宣传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让更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这部法律,学习这部法律,依法办事,能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不良企业来说是一个紧箍咒,谁不依法办事谁就得付出代价”,程启寿说。

  据了解,与沿海省份相比,我省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省份,企业尽管存在和劳动者签约率低、部分企业长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但我省目前尚未出现企业为规避用工而裁员的种种情况。

  企业:担心用人机制问题

  西宁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企业,现在最需要做的就是认真学习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少走弯路,而不是想着怎样规避法律。企业只有学习好了法律,依法办事,才能更好地发展。这位负责人表示,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用人方面有了很多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的权益有了更多的保障,作为企业,应该依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保障,而不是在利用完劳动者的价值后“卸磨杀驴”。

  我市某企业一位高层人士告诉记者,开始的时候,他担心‘无固定期限合同’会束缚企业用人的手脚,企业会因此没有了灵活的用人机制。后来学习了这部法律后,他认识到,其实法律已经赋予了企业灵活的用人机制,也保证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将面临十大禁锢,用工再不能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劳务派遣将不能再为企业提供规避风险的可能;规章制度不再单方可以决定;拖欠劳动报酬将面临50-100倍处罚;招工不可再收取押金、扣押证件;退工义务不再可以随意拖延履行。“对于企业,这无疑将会增加成本,因此企业今后在用人方面将会更加谨慎”,一位听过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的企业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这其实没有什么不好,跟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会让员工更加珍惜企业”,西宁市一位企业高管这样说。

  个人:法律为我们说话

  “这真是个好消息”,采访中,一位企业职工按捺不住满心的激动。他说,原先工作太没有安全感了,时时都有失业的阴影笼罩着自己。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者。这一规定打消了他的顾虑。

  另外,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让职工有安全感的规定还有“用人单位有义务订立书面合同”的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西宁市某大型企业上班的贺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公司工作已经有4年多时间了,但一直没有签订合同,几次向公司提出此事,却一直没有得到落实,现在有了法律的保障,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已经和他签了合同,三金也交上了。

  “这是保护劳动者的一柄利剑,等于说我们只要做好工作,单位就不能无缘无故地辞退我们”, 30岁的企业职工刘又好这样理解《劳动合同法》。

  在西钢工作的史先生经过仔细学习后发现,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利益方面,有着一系列新的亮点,如用人单位有义务订立书面合同,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但对试用期的工资做出了严格限定,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的应担责赔偿等。

  专家:法律实施任重道远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建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大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保护力度,新法虽然没有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做出专门的规定,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是平等的,同样适用于本法,不应加以人为的区别。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有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无论其基本身份是什么,只要提供劳动服务了,就统一称为“劳动者”,不存在农民工或者城镇职工的区别。

  张建国说,目前我省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长期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对这些问题,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都有较好的规定。“当然,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将相关领域的工作事无巨细地全部做出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等辅助法也是十分必要的。”张建国称。(作者:陇行)

 
 
  编辑: 马凤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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