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12月26日在建设部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省建设厅部署了我省宣传贯彻工作。
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深理解党的十七大精神,发挥城乡规划对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
省建设厅就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提出了措施要求。一是要求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重视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认真贯彻“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把宣传和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二是要求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十七大精神与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结合起来,带头学习研究《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广泛开展《城乡规划法》宣传工作,为《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要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抓好规划的编制,以科学规划指导建设。四要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继续搞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五是要做好新旧法规的衔接工作,抓紧调整与《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
全省各州地市、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负责人在24个分会场参加了电视电话会议。 (作者:张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