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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今日实施
 
http://www.qhnews.com   西海都市报  2008-07-15 09:30
 

  青海新闻网讯 7月15日,《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开始实施。我省出台这个办法的背景是什么,五保供养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这些问题都是群众最想了解的。为此,7月11日,本报记者专访了省民政厅副厅长景占荣。

  问:制定这一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4年以来,全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范围逐渐扩大,供养标准逐年提高,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有了明显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政策已不能适应我省五保供养工作的需要,并存在以下问题:1.供养范围和供养条件不明确;2.供养标准偏低;3.申请、评议程序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不易操作;4.限制了五保供养对象的可能收益,不利于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条例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新的办法十分必要。

  问:五保供养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未满16周岁的农牧民:无劳动能力;无稳定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问:确定五保供养对象的程序是什么?

  答:确定五保供养对象时,先由本人向村(牧)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农牧民本人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其近亲属、村(牧)民小组或者其他农牧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牧)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自身状况和家庭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问:五保供养标准如何确定?

  答: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年供养标准,不低于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前三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70%。

  问:五保供养资金如何落实?

  答: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在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县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此外,新出台的办法还对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作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作者: 何敏)

 
 
  编辑: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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