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青海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及时复审企业产品标准,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并向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根据规定,我局从三月份起已陆续对部分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但仍有企业未能按期进行标准复审工作。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天内未进行标准复审的企业,取消其企业标准备案。
企业标准复审范围:
2006年12月31日之前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各企业产品标准。
联系电话:
0971-6161723、6164971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