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新规更具人情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省会西宁人口不断增加,可其中部分长期居住在西宁市的人户口却在外地,在子女教育、就业等方面有诸多不便。2006年9月22日,西宁市政府经研究修订了相关规定。此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的《西宁市迁入人口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以下称《规定》)中,对在本市购买70平方米以上二手商品房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要求在二手房交易后原户主必须将户口迁出原住址,否则视为虚假交易而不予落户;外州县单位和国家、省直行业单位在本市购、建住宅出售给职工的,凭房产手续允许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夫妻两地分居投靠配偶的,取消结婚年限,凡持有结婚证、夫妻一方在西宁地区有固定住址的予以落户,不再受结婚满5年的限制。《规定》中对投资、经商、办企业、招聘人员的落户有了更具体的细则,即要求上述人员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没固定住所的不予落户。修订后的《规定》更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也更加具有人情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