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5月15日,来自省民政厅的消息说,为了进一步解决农牧民看病难问题,我省对农牧区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标准作出了新的调整,调整后的救助标准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救助对象有变化
【新政策解读】关于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一)包括持有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农村牧区低保人口、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和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优抚对象。 (二)将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纳入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范围。
【原有政策回放】我省于2004年出台的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可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农村牧区五保户、持有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和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优抚对象。
大病救助封顶线标准提高
【新政策解读】关于救助对象门诊费和大病救助封顶线标准:(一)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门诊费补助标准,提高到海东地区、西宁市每人每年16元,海北、海南、海西每人每年18元,玉树、果洛、黄南每人每年20元。(二)五保对象的门诊费在原有标准上增加10元。(三)救助对象发生住院费用后即按比例报付,报付比例按2000元以下(含2000元)补助50%,2000元-4000元(含4000元)的补助60%,4000元以上的补助70%执行。救助金额的核算,以合管办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核定后的应报金额减去合作医疗补助数额后的余额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数。 (四)大病救助补助最高封顶线提高到3000元。
【原有政策回放】根据相关政策,我省原有的农牧区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标准分别为:(一)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门诊费补助为海东、西宁地区每人每年13.3元,海北、海南、海西地区每人每年15.3元,玉树、果洛、黄南地区每人每年17.3元。(二)五保对象的门诊费补助为海东、西宁地区每人每年50元,海北、海南、海西地区每人每年70元,玉树、果洛、黄南地区每人每年90元。(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按一次住院发生100元起报。(四)大病救助补助最高封顶线为1500元。
大病救助审批报销程序简化
【新政策解读】关于农村牧区大病救助审批、报销程序: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时,在乡、县合管办或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等相关证件,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原有政策回放】 2004年,我省出台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为:医疗救助对象向村(牧)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医药费支出凭证、居民身份证、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等相关材料,由村(牧)委会初评,并将评议后确定的享受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再次张榜公布需救助者名单,无异议的,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民政局审批,批准享受医疗补助金额,并在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上登记备案。
医疗救助费用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
【新政策解读】 (一)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告知制度,及时向就诊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告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及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和优惠服务措施。(二)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合管办按规定直接补助;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规定程序,实行村、乡、县三级审核,县合管办核准后,由乡镇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给予补助。(三)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门诊费必须记入《医疗救助证》,结余的门诊费可跨年度使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必须做好记录,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搭配发放药品。(作者: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