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牧局、卫生局、扶贫办、团委: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共同制定的《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国人厅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组织开展2007年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三支一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在2006年工作基础上,2007年全省共招募200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支教、支农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
二、工作程序
(一)组织领导。 “三支一扶”计划要在全省的统一部署下,在各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各地人事部门在“三支一扶”计划领导和工作机构中要发挥牵头作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更多支持。要加强协调,与“三支一扶”计划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密切合作,会同教育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宣传动员和组织招募工作;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地方财政和经费支持,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经费预算,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加强与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各部门对本系统用人单位进行指导,协助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要加强调研和指导,制定好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及时了解计划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映沟通,及时加以解决。
(二)确定计划。 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将全省“三支一扶”需求计划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下达各州、地、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募计划信息。
(三)招募对象。主要为我省高校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四)宣传动员。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将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利用青海省人才市场网、青海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人事厅网站发布招募计划、招聘地区和岗位等信息。各州、地、市应多形式、多渠道宣传“三支一扶”计划,发布本地区的招募方法、需求和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宣传、动员,确保毕业生及时了解招募的相关情况。各高校应充分利用校园网、公告栏等途径在校内发布招募条件、程序等信息,动员高校毕业生积极应招。
(五)组织招募。
1、5月底至6月20日前,各州、地、市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按照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时间,组织高校毕业生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须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式样附后)。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州、地、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志愿报名者进行考核或考试,在此基础上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
2、6月底前,各州、地、市组织入选毕业生进行体检,体检要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健康状况要求(要求附后)进行。体检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调换。
3、7月5日前,各州、地、市将合格人员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批。
4、7月15日前,由各州、地、市人事部门组织确定人员进行3—5天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牧业发展、农牧区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等。
5、各州、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招募、培训、上岗的时间进度。全年招募工作应在2007年8月底前结束。
(六)统一派遣。培训工作结束后,由州、地、市人事部门统一发放《青海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证书》,“三支一扶”大学生凭《“三支一扶”证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服务县(区)人事部门报到。县(区)人事部门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签订《青海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协议书》(式样附后),并负责将他们送到服务单位。
二、服务管理
(一)各州、地、市人事部门将落实服务岗位的人员名单及时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衔接经费核拨和管理等工作。
(二)县(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要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名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由乡镇党委直接任命并报县团委备案。
(三)服务单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
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专业“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第一年必须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就业见习。见习期满,由当地卫生部门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要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需本人及时提出申请,按程序经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离开服务单位。离开服务单位前,州、地、市人事部门要收回其《“三支一扶”证书》,县人事部门办理与其终止服务协议的相关手续。
(五)“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服务单位、县(区)和州、地、市人事部门分别在《“三支一扶”证书》上签署考核意见,作为能否享受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研究生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六)“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凭《“三支一扶”证书》经人事部门认定后,在其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3年内报考省内院校硕士研究生的,经教育部门认定后,在初试总分中加10分。
三、考核评估
(一)服务单位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考核。县(区)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2006年度“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主要针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州、地、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其中对于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在团委工作岗位上的表现情况要进行专门考核。
(二)州、地、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在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2006年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年度总体绩效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
四、经费保障
(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有关费用,按照大学生西部志愿者计划地方项目的标准执行,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
(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600元/月/人;一次性体检费100元/人。其费用由省财政负担。生活费补贴发放方式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商银行建立“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费发放卡按月划拨。
(三)培训经费按实际开支,由州、地、市财政负担。体检费由省财政按参加体检的实际人数核拨。
(四)交通补贴150元/年/人、管理费200元/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等均由县(区)财政负担。县(区)财政部门将所需经费核拨县(区)人事部门(县〔区〕 “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县(区)人事部门负责办理保险、发放交通补贴和管理费的使用。
附件:
1、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 (点击下载)
2、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点击下载)
3、青海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协议书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