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才领导小组印发出台了《青海省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将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要求,采取“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合同约束、自由流动”的方式,积极吸引省外人才、引导鼓励省内人才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人才柔性流动,有利于充分体现单位用人和个人工作的自主灵活性,降低人才流动的成本和风险;有利于引导人才智力向基层和艰苦地区流动,加速人才队伍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推动内外人才的结合和智力资源的整合,实现人才智力资源的共享,发挥“两种资源”的共生效应,加快各项事业的发展。
《意见》,明确了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指导方针和原则。设定了省外人才来青工作、服务和创业的柔性流动的七种方式和省内各类人才跨地区,跨部门工作、服务和创业的柔性流动五种方式。完善了促进人才流动的政策措施。规范了柔性流动的程序和有关权益保障的诉求渠道。划分了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
《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促进措施:一是对采取柔性流动方式的省外人才,不论是否来青,以对青海做出的实际贡献为标准,在专家选拔、成果申报及人才表彰奖励上享受我省同类人员待遇。二是对来青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可享受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三是为鼓励人才到艰苦地区服务,对在省内跨地区柔性流动到青南、环湖和柴达木地区工作满一定期限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给予一定的优惠。四是确定了更加灵活的收入报酬方式。五是设定了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等优惠措施。六是明确了成果收益的分配方式。
《意见》在合同管理、社会保障、享受政策待遇的申报程序和争议诉求渠道上给予了明确规定,对不宜采取柔性流动方式的人员设定了禁止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