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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监督暂行办法出台
 
http://www.qhnews.com   西海都市报   2007-10-19 09:34
 

  青海新闻网讯 1月4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今后,在我省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农民工,应当经我省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者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这是新出台的《青海省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

  据了解,省政府出台新办法,旨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上述办法,我省聘用农民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未成年农民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安排女性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女性从事的劳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等教育、培训,长期固定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建立详细的农民工身份档案。

  省政府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农民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农民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职业危害事项和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杜绝工艺、设备安全隐患对农民工造成的伤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农民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农民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作者:何敏)

 
 
  编辑: 石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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