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近日,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对象,其奖励扶助金在每人每年60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全省农村牧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予以如下奖励:(一)牧区少数民族牧民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奖励由1000元提高到3000元。(二)全省2003年至2005年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2558户牧民家庭,按国家一次性奖励3000元的政策,每户补发2000元的奖励金。《规定》对农村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政策也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此外,《规定》还要求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绝育户父母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对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及参加劳务输出等给予优先照顾。(作者:王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