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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重新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http://www.qhnews.com   青海日报  2007-10-19 09:38
 

  青海新闻网讯 为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我省近日出台《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重新确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根据《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全省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西宁市区所辖的建制镇,按市区的税额执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考虑到我省地区间差距,这次确定土地等级及运用税额标准主要坚持依法调整,增加收入,总体平衡、慎重、稳妥,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原则,拟定了分地区适用税额幅度,同时给地方确定本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权利。记者7月18日从省财政厅了解到,我省城镇的具体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其中,西宁市按标准规划为大城市,格尔木、德令哈市划分为小城市,其余地区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对各区按照上述城镇类型及等级进行划分,并适用其税额幅度。同时,各等级税额幅度标准适当扩大,为今后若干年的调整留有空间,不同等级地区适当拉大税额级距也体现了地区差别。

  依据大城市的税额标准,西宁市税额为1.5-20元/平方米。小城市中,格尔木市税额为0.63-12元/平方米,德令哈市税额为0.63-10元/平方米。县城、建制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地区分类相应确定其等级和税额,税额为0.42-5元/平方米,工矿区为0.42-8元/平方米。 ( 作者:卢海)

 
 
  编辑: 石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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