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就业促进法 不断推进我省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省委常委、副省长 徐福顺
今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标志着我国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这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民生的高度重视。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人民群众最关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最紧密的问题之一。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供大于求格局将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统筹城乡就业、解决新成长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任务艰巨,使得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巨大。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就业公平,扩大就业总量,比较充分地实现社会就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任务。
近年来,我国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积极政策,通过实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促进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给予定额税收减免、发放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这些政策措施有效保持了社会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积极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体制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由此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就业政策长期有效地实施和运行。就业促进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就业促进法注重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提出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就业促进法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国家对促进就业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各种措施,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省国民经济得到空前发展,连续多年实现生产总值两位数的增长,经济总量不断扩大,社会吸纳就业的空间和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展。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对推进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城镇新增就业近12万人,有10万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近400万人次,保持了全省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但当前我省就业工作仍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持续加大,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就业结构性矛盾短期内难以缓解,部分群体就业依然十分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越来越凸显,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的问题仍很普遍。因此,扩大就业、减少失业,提高就业质量,维护就业公平,既是我省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也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就业促进法,把推进就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解决民生问题的主攻方向,通过法制化手段不断建立健全和落实好各项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遵循市场对就业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政府对就业的主体责任,以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就业,以社会保障推进就业,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就业取向多层次、劳动关系多元化、就业服务制度化、就业援助社会化的就业机制,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的目标。
首先,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就业促进法,全面做好推进就业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开展就业促进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围绕学习贯彻就业促进法,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推进城乡就业整体发展的同时,重点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工作,统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扩大就业总量,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切实做到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有新的进展,在解决新增劳动力就业上有新突破,在开展失业调控上有新经验,在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上有新建树,努力实现全省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其次,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落实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以落实就业促进法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措施,以就业促进法规范指导现行就业政策,形成规范化、制度化政策法规体系,确立就业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一要坚持将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确定就业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二要坚持将就业形势作为制定改革发展措施的主要评估指标,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三要坚持执行责任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问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以保证就业目标的真正落实。
第三,进一步健全和巩固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规定渠道筹集促进就业的资金,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保证促进就业工作的稳定财政投入机制的有效运行。要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信贷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四,确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实现,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转变政府职能,培养完善和依法规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强化市场监管,规范职业中介活动,禁止就业歧视性限制,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建立充满活力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