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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事厅工作规则
 
http://www.qhnews.com   青海新闻网  2007-12-26 11:01
 

  青海省人事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事厅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人事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事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人事厅领导要认真履行省委、省政府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事厅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把人事厅建设成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出色的“学习型、效率型、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领导职责

  第五条人事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人事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

  第六条厅长、党组书记召集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碰头会议。人事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组会议或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副厅长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负责某一方面的业务管理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厅长报告。

  第八条厅长出国、出差、学习等期间,由厅长委托副厅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厅长出国、出差、学习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厅长指定其他副厅长代管。

  第九条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保证厅党组、厅长办公会议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人事厅实行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一条人事厅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制定的政策规定,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协商;涉及州(地、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凡事关全局的政策法规、人才规划、工作部署、人事任免、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厅党组会议或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重要文件提交厅党组会议或厅务会议审议前,分管副厅长应召集相关处室(局)及有关事业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讨论、修改。

  第十四条人事厅机关各处室(局)重大事项须经处室(局)务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副厅长请示、报告。厅属事业单位实行主任负责制。涉及人财物和重要业务等重大事项,须经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副厅长请示、报告,必要时,要征求有关业务处室(局)的意见。

  第四章行政要求

  第十五条人事厅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人事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符合省政府、国家人事部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均要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的由人事厅负责起草的行政规章,由有关业务处室(局)起草或组织起草。人事厅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业务处室(局)具体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综合处审核。综合处负责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并提出提请厅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十八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五章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人事厅及厅属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人事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重要工作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进度表。

  第二十一条厅属各单位要根据人事厅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每季度向分管副厅长报告执行情况,在年中和年末向厅务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厅机关各处室(局)应于年底前报送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召开会议。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自觉接受省人大的监督和质询;主动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省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四条自觉接受省纪委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厅的行政监察,接受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汇报制度,发现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人事厅及厅属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主动配合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接受司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人事厅及厅属各单位要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涉及人事工作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要加强人事厅网站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人事厅及机关各处室(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通过来信来访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加强人事厅内部监督,提高自律意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当的具体人事行政行为。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人事厅实行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处级干部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第三十条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驻厅纪检组长参加,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因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确定人事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人事部的请示、报告,研究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人事任免事项,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会议通知、记录和纪要起草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三十一条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组成,邀请驻厅纪检组长出席,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参加。需要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单位负责同志也可列席。会议由厅长或其委托的副厅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人事部的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通报省委、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需集体讨论的有关事宜,讨论审议关系人事人才工作全局的厅发文件和厅内规章制度,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审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费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厅务会议议题由厅长或副厅长提出,厅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厅长碰头会议由厅长召集,副厅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工作情况,通报近期主要工作,确定提交党组会议、厅务会议议题。

  第三十三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厅长或副厅长召集,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关单位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涉及多个部门的业务,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要正式打印成会议文件并提前送办公室(人事任免事项除外),专题会议审议的会议材料由承办单位提前发给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第八章公文审批

  第三十五条报厅党组或厅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厅属各单位起草用厅、办公室名义的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人事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任免件外,均应经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厅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以人事厅党组或人事厅名义上报省委、省政府或人事部的文件,由党组书记、厅长签发;党组书记、厅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副厅长请示党组书记、厅长后签发。人事厅规范性文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厅长签发。以人事厅名义下发的文件(含电报),属于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厅长审核后,送厅长签发。一般文件(含电报)由分管副厅长签发。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人事厅主办的,一般由厅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相关业务分管副厅长会签,重要事项要经过厅务会议讨论或向厅长报告,如有必要应送厅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厅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三十九条厅属各单位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厅里审批签发的文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实行双人校对制度。除办公室外,厅机关各部门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因工作需要,经分管副厅长批准,可以发函。厅属各单位正式向厅党组或厅领导请示或报告有关事项,须使用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示”、“报告”。

  第九章请示报告

  第四十条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人事部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人事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人事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厅党组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厅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或国家人事部的重要会议,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厅党组或厅务会议汇报,有关文件由办公室负责送厅领导传阅。厅属各单位领导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副厅长。

  第四十二条厅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外出调研、考察结束后,一个月内要将调研、考察报告报分管副厅长,同时送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厅长出差,要向省政府领导报告。副厅长出差,要事先向厅长请示。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国、休假,要事先请示或报告,经分管副厅长同意后,报厅长批准,同时将出差往返时间、地点、联络方式告办公室。厅属各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出差、出国、离青、休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分管副厅长报告。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四条人事厅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转变学风,做理论联系实际的表率。厅党组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厅属各单位也要建立领导班子经常化学习制度。人事厅通过定期举办报告会等方式,组织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四十五条人事厅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深入基层,认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团结协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动人事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六条人事厅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务必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省委、省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为部门、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厅属各单位的新闻稿由综合处审核并报分管副厅长审定。重要新闻发布要报经厅长同意。

  第四十八条需要厅领导出席厅外的活动,承办单位须经由办公室请示厅长同意后,方可安排。厅领导和厅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出国、出差,应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轻车简从,不搞迎送。

  第四十九条人事厅坚持从严治政、从严治厅的方针,加强内部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实行首问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编辑: 石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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