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增强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切实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青海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量化考核,提高考核的客观性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以往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服务对象考核相结合、着重考核工作业绩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力度,积极主动地探索分类、分层次量化考核,建立切合实际需要、体现不同部门、单位特点的量化考核体系,提高考核的客观性。量化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考核、自身建设目标考核、述职评议和外部评价四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考核。要将年初制定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各个内设机构,落实到每一名公务员,每名公务员之间工作目标应大体均衡,避免出现忙闲不均现象。在工作目标考核中应突出对争先创优绩效的考核,可结合实际将上级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推广经验、单项业务工作在全国或省、市排名等情况,按适当比例纳入考核成绩。工作目标至少每季度考核一次。
(二)自身建设目标考核。主要包括理论学习、党建活动、文明服务、廉洁自律、出勤等方面内容,即将上述考核内容细化分解成量化考核指标,建立记实考核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进行量化打分。自身建设目标考核可随时进行,也可定期进行,但至少每季度一次。
(三)述职评议。述职评议应分层次进行,其中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单独作为一个层次,其他人员的层次划分和参加评议人员的范围由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程序分为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述职评议分数由群众评分和领导评分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并分层次进行排序。内设机构负责人述职评议每年不少于二次,其他人员述职评议每年至少一次。
(四)外部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畅通公务员外部评价渠道,切实将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以及公务员被投诉的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工作目标考核、自身建设目标考核、述职评议和外部评价四部分考核结果按比例加权,即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加权比例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可参考《国家公务员量化考核测评表》(附件1),提出切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和考核结果的等次标准。
二、加大平时考核的力度,保持考核的完整性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指导、检查、激励、鞭策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努力提高素质,保证完成任务的重要手段。平时考核通过每项工作的完成情况、月小结或季小结和半年考核的形式进行,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与年终量化测评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平时考核分值应占年度考核测评结果的25%,年终量化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测评结果的75%。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平时考核的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平时考核实施方案,保持考核的完整性。
(一)考核内容。平时考核侧重对自身建设情况的考核。具体包括理论学习、党建活动、廉洁自律、工作纪律、文明服务、仪表仪容等内容。
(二)考核方法。月(季)小结的基本方法是被考核人每月(季)进行小结,填写《国家公务员月(季)小结登记表》(附件2),交主管领导审核后填写评语,作为对被考核人半年和年度考核的依据。半年考核应参照《国家公务员量化考核测评表》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公务员半年考核登记表》(附件3)基本程序:
1、自我评价。被考核人进行半年小结,并进行自我评价。
2、民主测评。所在部门或科室的公务员进行测评。
3、服务对象评价。在服务对象中以问卷调查的方式,随机抽样评价。
4、主管领导评议。主管领导对分管的被考核人进行评议。
5、结果反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被考核人的《国家公务员半年考核登记表》进行复核备案,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三、积极探索外部考核的方法与途径,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外部考核是服务对象对各级、各类公务员按照各自职位要求,履行义务、勤政为民、依法行政等情况的外部评价。公务员考核在完善内部考核的同时,应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扩大外部考核层面,不断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外部考核主要依据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重点考核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服务水平、办事效率、廉洁从政等情况。各部门、各单位的外部考核工作可通过设立监督电话、组织问卷调查、聘请社会监督员、回访服务对象等形式,结合省纪委的年终行风评议活动及群众来信来访、省委(政府)督查(督办)任务完成情况进行。
四、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其中社会公开招考的人员当年招考前后累计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所在单位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并可合并计算考核年限。
(二)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所在单位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三)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称职等次。
(四)借调的公务员,借调时间超过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评为优秀的,占借调单位的指标);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期间的情况由借调单位提供。
(五)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六)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所在学习、培训的单位提供相关的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陪读的公务员,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七)执行出国援外任务的公务员,由单位依据其所在援外机构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及考核等次的确定,严格按照中共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纪发〔2002〕9号)和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二○○三年度全省公务员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青人考培字〔2003〕476号)执行。
(十)公务员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二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等次。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打架酗酒、违反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服务态度生硬、冷淡,违反工作时限要求,延误工作或被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4、工作中出现责任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出现办事推诿、扯皮和行政不作为的;
6、无正当理由脱岗连续1 5天或一年内累计30天的;
7、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共计30次的;
8、上班时间脱岗,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和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9、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超过50%,其中不称职票数不超过30%的;
10、民主测评为末1—2位,且年度考核结果在60分及以下的;
11、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政治素质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2、违反纪律煽动群众参与集体上访的;
3、有贪污、受贿、行贿、偷盗等行为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5、违反公务员纪律,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6、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7、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8、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9、因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三万元以上的;
10、贯彻执行重点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失误的;
1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达二次及以上的;
12、上班时间脱岗,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和工作,经二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1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脱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15、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共计30次以上的;
16、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仍不参加的;
17、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超过50%,其中不称职票数超过30%的;
18、民主测评为末1—2位,且年度考核结果在40分及以下的;
19、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务员培训的;
五、进一步扩大考核结果兑现力度,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年度考核结束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青海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兑现考核结果,健全考核激励机制,真正做到奖优罚劣。
(一)对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青海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兑现考核结果,享受相关待遇。
(二)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当年不得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晋升职务,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应给予降职;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当年不得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予以降职,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连续二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三)根据国人厅发〔2004〕6号文件“军队干部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职务低于军队原任职务的,在违法违纪需要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时,按照现任职务办理有关手续”的要求,低职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现任职务给予降职、降级。
(四)实行离岗培训制度。对当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公务员,各级人事部门适时举办离岗培训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适应岗位要求,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
附件:1、公务员考核量化测评参考表
2、国家公务员月(季)小结登记表
3、国家公务员半年考核登记表(表略)
二○○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