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 时评 党建 省情 文化 法治 原创 视频 省委文件 新闻 政务 旅游 生态 体育 专题 图片 融媒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藏文网
 
站内检索   
您当前的位置 : 青海新闻网本网原创
青海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实名登记验证工作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3 18:17:29
编辑:崔永焘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记者 崔永焘 报道)记者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期,省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对做好我省经营主体实名登记验证工作进行规范,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保护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安全、规范、便利的经营主体登记服务。

  全省各级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依法确定应当进行实名验证的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实名验证人员范围。

  紧密结合我省经营主体登记工作实际,明确了申请人以全程电子化、半程电子化或者线下窗口方式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需要办理实名验证的人员的实名验证方式。对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当事人的实名验证方式进行了明确。

  各级登记机关坚持“一事一人一认证”的实名验证原则,在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时,对需要办理实名验证的每名人员进行单次独立核验,实名验证结果的有效性仅适用于当次该件业务。同时,各级登记机关将自然人实名验证结果信息作为身份证明关联材料规范存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

  对于公司等非自然人经营主体作为出资人的,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业务时,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实名验证,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应当进行实名验证。对于社会组织等依法作为出资人办理登记业务的,参照非自然人经营主体实名验证方式执行。

推荐阅读
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陈刚主持
省政府党组会议和常务会议先后召开 吴晓军主持
西宁:元宵节交通管制期间市区公交线路临时调整
【新春走基层】护航元宵节 保电不停歇
青海省委网信办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
省学雷锋活动示范点和岗位学雷锋标兵拟命名名单
【新春走基层】开门纳谏 为基层治理赋能添力
【新春走基层】民和助耕保耕正当时
24H热点
【新春走基层】青海海东:非遗社火里的“乐都年味”
青海西宁:元宵节交通管制期间市区公交线路临时调整
属于年轻人的音乐狂欢 2024“在西宁”城市说唱之夜...
青海:社火表演闹新春 锣鼓喧天年味浓
【新春走基层】护航元宵节 保电不停歇
青海省“赛马制”项目为“人熊冲突预警防范”贡献...
青海省全力保障春节期间食品安全
青海16人入选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
青海西宁:“抢抓机遇促发展 走在前作表率”招商引...
青海人文纪录片《我们向上而行》春节期间在央视热播
热点图片
“十四冬”冬季两项我省运动员获佳绩
“十四冬”冬季两项...
【乡村振兴在青海】巴燕镇有个“强村”公司
【乡村振兴在青海】...
【新时代 新征程 新伟业】民营企业家:满怀信心向未来
【新时代 新征程 新...
【新春走基层】千户营高台来了!精彩的“空中杂技”
【新春走基层】千户...
【河湟文化寻访录】河湟社火话舞龙
【河湟文化寻访录】...
【新春走基层】护航元宵节 保电不停歇
【新春走基层】护航...
铁肩柔情 忠诚担当——记见义勇为“青海好人”王赏
铁肩柔情 忠诚担当—...
青海:社火表演闹新春 锣鼓喧天年味浓
青海:社火表演闹新...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青海省互联网新闻中心主办  版权所有:青海新闻网
未经青海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E-mail:webmaster@qhnews.com 青海新闻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63120170001 青ICP备19000163号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199号
 
img

青海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实名登记验证工作

青海新闻网
2024-02-23 18:17
青海门户 主流媒体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全文
img
青海门户 主流媒体
img

青海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实名登记验证工作

青海新闻网
2024-02-23 06:17
青海门户 主流媒体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或发送给朋友、保存图片

青海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实名登记验证工作

  • 2024-02-23 06:17:29
  • 来源: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记者 崔永焘 报道)记者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期,省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对做好我省经营主体实名登记验证工作进行规范,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保护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安全、规范、便利的经营主体登记服务。

  全省各级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依法确定应当进行实名验证的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实名验证人员范围。

  紧密结合我省经营主体登记工作实际,明确了申请人以全程电子化、半程电子化或者线下窗口方式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需要办理实名验证的人员的实名验证方式。对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当事人的实名验证方式进行了明确。

  各级登记机关坚持“一事一人一认证”的实名验证原则,在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时,对需要办理实名验证的每名人员进行单次独立核验,实名验证结果的有效性仅适用于当次该件业务。同时,各级登记机关将自然人实名验证结果信息作为身份证明关联材料规范存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

  对于公司等非自然人经营主体作为出资人的,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业务时,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实名验证,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应当进行实名验证。对于社会组织等依法作为出资人办理登记业务的,参照非自然人经营主体实名验证方式执行。

编辑:崔永焘
青海新闻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