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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湿地恢复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李静
发布时间:2024-11-29 07:51:42
编辑:何继红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今年3月,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全面启动湿地恢复费调研工作,赴海西、果洛等4个市州实地调研重要湿地7处,深入研究了解我省湿地保护利用情况,对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进行了认真测算评估,制定印发了《青海省湿地恢复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为我省征收湿地恢复费提供政策依据,将进一步促进我省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

  《实施细则》共四章17条,重点明确了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范围、主体和缴纳标准。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范围以省级及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的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为准,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截至目前,我省现有重要湿地32处,其中含国际重要湿地4处(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隆宝滩)、国家重要湿地3处(曲麻莱德曲源、泽库泽曲、乌兰都兰湖),均纳入征收范围。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是在充分考虑我省湿地资产资源价值、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保护修复成本的基础上,依据现实案例和评估结果进行反复测算,仔细评估征收湿地恢复费对我省经济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影响后分类确定的差异化缴纳标准。《实施细则》明确占用重要湿地中沼泽地的,缴纳标准为400元/平方米;占用沼泽草地、森林沼泽、内陆滩涂的,缴纳标准为300元/平方米;占用其他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占用泥炭沼泽湿地的缴纳标准按照上述地类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

  《实施细则》于11月18日印发执行。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林草局持续做好《实施细则》政策宣传、落实等工作,严格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确保我省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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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湿地恢复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西宁晚报
2024-11-29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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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湿地恢复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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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湿地恢复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 2024-11-29 07:51:42
  • 来源:西宁晚报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今年3月,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全面启动湿地恢复费调研工作,赴海西、果洛等4个市州实地调研重要湿地7处,深入研究了解我省湿地保护利用情况,对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进行了认真测算评估,制定印发了《青海省湿地恢复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为我省征收湿地恢复费提供政策依据,将进一步促进我省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

  《实施细则》共四章17条,重点明确了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范围、主体和缴纳标准。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范围以省级及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的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为准,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截至目前,我省现有重要湿地32处,其中含国际重要湿地4处(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隆宝滩)、国家重要湿地3处(曲麻莱德曲源、泽库泽曲、乌兰都兰湖),均纳入征收范围。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是在充分考虑我省湿地资产资源价值、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保护修复成本的基础上,依据现实案例和评估结果进行反复测算,仔细评估征收湿地恢复费对我省经济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影响后分类确定的差异化缴纳标准。《实施细则》明确占用重要湿地中沼泽地的,缴纳标准为400元/平方米;占用沼泽草地、森林沼泽、内陆滩涂的,缴纳标准为300元/平方米;占用其他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占用泥炭沼泽湿地的缴纳标准按照上述地类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

  《实施细则》于11月18日印发执行。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林草局持续做好《实施细则》政策宣传、落实等工作,严格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确保我省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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