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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发布幼儿园收费管理新规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张弘靓
发布时间:2025-09-04 07:01:07
编辑:何继红

  青海新闻网·江源新闻客户端讯 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记者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制定印发了《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自2025年8月2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回应社会关注,明晰收费项目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和其他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首次将军队所属的公办幼儿园纳入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内容涵盖收费项目、管理权限、收费标准制定、退费原则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回应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入园贵”“收费乱”等问题。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可收取保育费。服务性收费涵盖伙食费、校车服务费、延时服务费;代收费项目有床上用品费、幼儿园服费、幼儿体检费。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不得借特色班、兴趣班等名义另行收费。

  收费标准差异,公办民办有区分

  《暂行办法》明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限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需提前公示并备案。寒暑假期间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上浮不得超过50%。

  《暂行办法》强化了成本透明与收费公示,保障家长知情权。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公示栏等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招生前未公示的,收费不得超上年度标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须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公开透明”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捆绑收取。

  细化退费机制,特殊情况有减免

  《暂行办法》指出,幼儿退(转)园时,保教费退费实行分段处理:开学2个月内退园的退50%,超过2个月不退。按月缴费一般不退。住宿费、伙食费按实际在园天数折算退费。因防疫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未入园的,按未入园天数退还相应费用。

  《暂行办法》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本省资助政策实行减免。为落实国家生育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对两孩及以上幼儿入园保教费给予部分减免,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制定。

  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价格、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幼儿园须按年度报告收支情况,配合成本调查与社会监督。

  《暂行办法》的出台,是青海省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体系、推进“幼有所育”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明确定价机制、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推动学前教育更加普惠、公平、有质量地发展。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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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4 07:01:07
  • 来源:西宁晚报

  青海新闻网·江源新闻客户端讯 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记者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制定印发了《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自2025年8月2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回应社会关注,明晰收费项目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和其他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首次将军队所属的公办幼儿园纳入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内容涵盖收费项目、管理权限、收费标准制定、退费原则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回应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入园贵”“收费乱”等问题。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可收取保育费。服务性收费涵盖伙食费、校车服务费、延时服务费;代收费项目有床上用品费、幼儿园服费、幼儿体检费。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不得借特色班、兴趣班等名义另行收费。

  收费标准差异,公办民办有区分

  《暂行办法》明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限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需提前公示并备案。寒暑假期间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上浮不得超过50%。

  《暂行办法》强化了成本透明与收费公示,保障家长知情权。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公示栏等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招生前未公示的,收费不得超上年度标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须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公开透明”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捆绑收取。

  细化退费机制,特殊情况有减免

  《暂行办法》指出,幼儿退(转)园时,保教费退费实行分段处理:开学2个月内退园的退50%,超过2个月不退。按月缴费一般不退。住宿费、伙食费按实际在园天数折算退费。因防疫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未入园的,按未入园天数退还相应费用。

  《暂行办法》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本省资助政策实行减免。为落实国家生育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对两孩及以上幼儿入园保教费给予部分减免,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制定。

  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价格、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幼儿园须按年度报告收支情况,配合成本调查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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